“性同意年龄”14岁该不该提高?
作者 盛倩玉
发表于 2020年7月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惩防机制建设,成为今年全国两会关注的议题之一。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九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与此同时,“性同意年龄”的建议调整也备受关注。在两会上,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建议修改刑法中的性同意年龄,将对有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由现行的14周岁提高至18周岁。

指责未成年人“该懂事了”

今年4月,《南风窗》报道了少女李星星“养父”涉嫌性侵的恶劣事件。报道称,自2016年起,刚满14岁的少女李星星即被44岁的“养父”鲍某明多次性侵。报道立刻引发广泛关注。

此后事件持续升温发酵,互联网上却分化出现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女孩与鲍某明存在“恋爱”或是“包养”关系;女孩是“自愿”在一起……

此类观点在对鲍某明表示“理解”、“体谅”的同时,也难免将矛头对准了女孩。

目前,微博上“韩某你良心痛吗”超话(韩某指李星星)已经有数百条帖子,阅读量达到了260万。甚至有网友责问,“良家少女能干这事么?”“不要当寄生虫”等等。

每当出现类似事件,真相在双方各执一词中变得愈发模糊。

“现在的小孩太可怕了”

“14岁该懂事了”

……

类似的声音将矛头指向未成年人,看似在“讲道理”,殊不知在社会环境、两性权力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的情况下,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更为艰难。

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

目前,普遍认为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所谓性同意年龄,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性自主决定权、可以有效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

据李星星称,鲍某明恰恰是在她满14岁时,对她实施第一次性侵。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出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表示,性同意年龄属于外来语。

本文刊登于《南都周刊》202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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