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年利率15%
作者 范伟红
发表于 2020年8月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提到“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这是一个非常及时而必要的决定。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应规范理性发展。

当前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干预主要通过司法手段。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全额保护;超过年利率36%不予支持;24%~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并反悔的, 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际保护民间借贷利率是36%。但很长时间以来,这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司法的过度保护,助长了高利贷,催生“食利阶层”,影响经济社会稳定。

据统计,自2012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生量开始呈“爆发”之势大幅度增长,年均增长约20%。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跃居所有案件数量首位,高达142万件,标的额8207.5 亿元。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仍然不断飙升,高居所有案件首位。

本文刊登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14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