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冲击”大西洋两岸
作者 荣智慧
发表于 2020年8月
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维斯塔格是大西洋两岸关系和数字税上的强硬派,被特朗普称为“税收女士”

欧盟和美国的数字税会谈,一度不欢而散。美国财长史蒂文·姆努钦,不久前退出了总部位于巴黎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会谈。会谈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球数字服务征税系统,征税要在每笔交易的发生地进行,而不是仅限于科技公司的总部所在地;而且,税率至少为两个百分点。

由于美国科技巨头从欧洲赚取了大量红利,在法国带头倡议下,欧洲国家开征数字税已是大势所趋。只是,日前英法等欧洲四国对美国的关税威胁让步,提议限制数字税的征收范围。

近年来,美欧围绕数字经济的博弈已成“新常态”。欧盟打起反垄断、隐私保护、平台内容监管等“大旗”,对美国科技巨头屡下罚单。今年再度提上日程的数字税的征收,已经加剧了大西洋关系的裂痕。而建立在“共同价值”和“共同历史”基础上的美欧,在就贸易和技术问题争执不休的同时,仍不忘找到一支矛头指向中国。

经济背景

2020年以来,经合组织多次召开会议,想在年底前制定出新的国际税收框架。而关于数字经济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已经“讨论”了5年。

一个显著的背景是,数字技术的兴起让企业几乎不再需要本地办公室,产品可以随时随地跨越国界、进入市场。电子商务价值数十亿美元,价值创造者多在北美,消费者则遍及全球,如何在各管辖区之间分配跨境活动产生的所得,是各国政府大为头疼的问题。

另一个背景是无形资产(软件、专利等)的崛起,它们是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价值驱动因素。无形资产可以从一个管辖区转移到其他管辖区,毫无搬迁工厂的麻烦。2018年,无形资产占标准普尔500强公司资产价值的80%。无形资产通常转移到较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给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提供了便利。

之前,一些国家会采取单边措施,比如数字服务税、平衡税等,但这些措施可能“杀敌一千,自伤八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负和合规成本,也阻碍了跨境商业活动和全球投资行为。

由此,经合组织开始寻求一种“共识性解决方案”,即简称“BEPS”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倡议。其初始版本在2015年公布,2019年公布的是包含“两大支柱”的2.0版本。新版本倡议对现行国际税收体制进行两方面的重大修订。

新版本的支柱一是,针对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重新划分征税权;支柱二是,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率标准,对达不到最低税率标准的跨国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支柱一用“虚拟常设机构”解决科技企业无常驻办公室的问题。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个国家/地区拥有大量合同或通过数字方式大量出售产品,这一新规则就将其视为在该国家/地区拥有虚拟常设机构。斯洛伐克、以色列、印度和尼日利亚等国家,都已经采用了这种方法。

支柱二学习了“美国模式”,希望划定一个基本的数字税率区间。2017年开始,美国对外国无形收入按最低税率征税(最低税率在10.5%~13.125%)。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减少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将利润从美国转移到低税或零税管辖区”的动作。

本文刊登于《南风窗》2020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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