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正走上不断完善之路
作者 胡东辉
发表于 2020年8月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并实施,中国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又前进了一步。虽然中国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随着投资者维权越来越受重视,未来的法律制度必将越来越完善。

诉讼管辖法院的级别提高

客观来说,中国的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早就落地了,过去已发生过多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这一次增加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依据的是最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担任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

两种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的级别都提高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还有特别规定,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準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具有特别代表人诉讼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比普通代表人诉讼享有的特别权利是: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本文刊登于《证券市场红周刊》2020年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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