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科技监管启示:功能监管与消费者保护
作者 杨柳晗
发表于 2020年8月
图/IC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曾在《金融危机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小概率事件》一文中写道:“一部金融史就是一部危机史;历史不会重复自己,但会押着同样的韵脚。”

作为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本质仍是金融,金融的功能和风险属性依然蕴含其中。随着科技新业态在金融领域的渗透和发展,与金融科技的风险管理和快速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政策也在逐步到位。

从国际监管经验来看,欧美主要经济体在陆续出台有关金融科技的监管政策,内容涉及数字货币、移动支付清算、网络融资、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众多领域。

功能监管为主,制度化鼓励创新

金融科技不仅体现在科技对传统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渗透,也在逐渐改变整个金融体系的生态。

作为金融科技发展领先的国家,从英国、美国和欧盟近年来的监管措施来看,则以强调功能监管、协调监管为主,并积极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因各国金融科技发展情况的差异,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基本已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监管的全覆盖。

目前各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范围集中在电子支付结算、线上化借贷和股权众筹、智能投顾、征信等市场基础设施板块。

英国在2008年建立了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主导的统一监管框架,并在监管方面率先提出了卓有成效的“监管沙盒”,以平衡发展与监管问题,并逐渐被多国效仿。

英国首创的“沙盒监管”制度提倡“主动创新型”监管,搭建了“创新实验室”,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入“沙盒监管”,对金融产品与商业模式实施试运行。

对于众多金融科技企业而言,FCA还颁布了众多涉及项目创新的制度以缩短金融科技产品上市时间,降低运营成本,并逐渐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

不仅如此,随着监管沙盒模式趋向成熟,FCA还提出由行业自发建立“虚拟沙盒”、“伞型沙盒”,鼓励以行业自律形式加强对金融科技的创新监管。

2018年3月,英国财政部发布《金融科技发展战略》,宣布了一系列全面举措,旨在解决金融科技领域所面临的挑战。

今年7月20日,英国政府开始对该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展开专项审查,以明确金融科技发展现状与潜在机遇,为行业机构、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提供帮助。

就美国而言,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华尔街已经开始将Financial和Technology组合成FinTech一词。

在美国,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的法律以及监管机构,即根据金融功能实施功能监管。如具有货币功能的第三方支付由货币监理署(OCC)监管,具有资产证券化功能的P2P业务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多位受访的金融科技从业人士坦言,比较严苛的功能监管意味着无论金融科技以何种方式的不同形态出现,总能受到与其功能相对应的部门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2017年,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金融科技白皮书》,列出十条指导性原则,为决策者和监管者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框架方针。

本文刊登于《财经》2020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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