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高利贷”,中小企业融资会不会更难?
作者 薛军
发表于 2020年8月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要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必须明确的是,这是一個出于良好目的和愿望而出台的文件。其初衷是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市场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但从其所采取措施的结果来看,很可能南辕北辙,在效果上适得其反。

如果《意见》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被修改,将中国的司法体制所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大幅度降低,那么大量迫切需要资金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可能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环境,以及事实上更高的借款成本。

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可能更加严峻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在中国的经济运行中,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非常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以银行为代表的出借人的角度看,中小企业所需要的资金量不大,发放相应贷款的收益总额也不大,但为了提供贷款以及进行后续管理和风控所需要履行的各种评估、审批手续,人力资源以及经营成本的投入,并不是按比例地缩减。

银行“嫌贫爱富”,喜欢与大企业打交道,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甚至可以说,这是市场竞争下的必然结果。而从作为借款人的中小企业角度看,由于不能为贷款提供充足的担保品,而且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遇到类似今年疫情意外情况,很容易出现经营失败,甚至倒闭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而言,给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比较高。一方面,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供应者本来就少;另一方面,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比较大,这必然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即便如此,由于市场竞争引发的市场细分,还是有一部分愿意承担较高风险,但也希望由此获得高额收益的民间资本,成为中小企业事实上的主要贷款人。这是市场运行的逻辑所决定的,不是任何人可凭意志改变的。过度从道德的角度看待高利率借款行为,本身就是不了解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其实高利率的出借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收益,没有人愿意做这种业务。

从市场逻辑看,与借贷相伴随的风险,都有一个大致相应的市场定价,表现为不同的利率标准。如果提供借款后遭遇不能还款付息的风险很小,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低;如果借款后得不到偿还的风险比较高,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高。

本文刊登于《财经》2020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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