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犯法吗?
作者 若云
发表于 2020年8月

自从成文法问世以来,西方社会已经认识到某些人不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健全的精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失当。这项原则早已在英国普通法中确立,也因此成为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但是,正如英国上议院在1843年提出的那样,如何确定“什么样和何种程度的精神错乱,才能使本应当受到惩罚的人得以免受惩罚”?

知之甚少

如今已经退休了的苏珊·文诺克,曾是纽约市的法医心理学家和检察官。她说,直到20世纪时,人们对精神疾病还是知之甚少,判断一个人是否精神错乱、是否有严重精神疾病,并不容易。

法院曾试图规范化精神病抗辩权。18世纪的英格兰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如果一个人“完全丧失了自己的理解力和记忆力,也不清楚自己到底做了什么,本身的状态与婴儿或野兽无异,那么将不会被判有罪”。

同样地,但凡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人,或是在道德上意识到自己做了错事的人,都应当接受惩罚。然而,大众的判断还是偏于“感情用事”,用嫌疑人的表情反应来衡量其邪恶程度。如此一来,精神病抗辩权的原本意图和实际判罚,常有不一致之处。

在殖民地时期,法院在奖善惩恶和关注被告的精神状况之间摇摆不定。1639年,多萝西·塔比因折断自己女儿的脖子,在马萨诸塞州海湾殖民地被判处绞刑。当时的州长温斯洛普告诉大众,塔比受到了撒旦的蛊惑才折断了自己孩子的脖子—清教徒将严重的产后抑郁症,认作被恶魔蛊惑的表现。

但在1691年的康涅狄格州,茉茜·布朗案的结果与前者大不相同。附近的居民都知道茉茜“发疯”了很久。当她杀死自己的孩子后,陪审团裁定她没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智力。尽管“为了防止她在将来进一步犯罪或者有别的举动”,她被羁押在了监狱里,却没有因谋杀罪被判处死刑。

在1840年的英格兰,一位有精神病史的失业服务员,试图暗杀维多利亚女王,结果因精神錯乱而脱罪。法院对此作了如下裁定:“如果某种疾病控制了被告,使他无法反抗这种力量,那么他就是无罪的。”还有一个名叫丹尼尔·米克诺滕的苏格兰伐木工人,他试图刺杀当时的内阁首相,还杀死了首相的秘书,结果法院还是宣判他无罪。维多利亚女王对这位伐木工的无罪释放相当不满,她在1882年写信给时任首相,认为凶手实际上能意识到自己会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被判无罪。

本文刊登于《看世界》2020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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