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国企无偿划转股权如何实现免税重组?
作者 任颖
发表于 2021年11月

无偿划转作为产权重组的一种方式,在同一控制下国有企业合并中较为常见。本文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重组其全资下属企业股权为例,结合财税相关规定,对无偿划转所涉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   A为一家中央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直接投资两家全资子公司B和C。为进一步做优做大做强所属企业,A拟将所持C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B,以助推B集团化进程。

一、无偿划转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无偿划转没有对价,很容易被理所当然认为转让不涉税。但其实企业重组如果不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尽管是同一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划出、划入双方也都会因这一所有权变更行为,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对于划出方A来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A将持有的C股权无偿划转给B,C股权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具体来说,A需根据C 100%股权的公允价值和A对C的股权投资成本之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划入方B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类型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据此,B应按照接受捐赠收入处理,即按照C 100%股权的公允价值乘以B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享受免税政策。《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规定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支付处理为: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原账面净值确定。

在此基础上,109号文还明确了全资母子公司间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動,且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本文刊登于《中国经济周刊》2021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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