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大党如何引领中国法治发展
作者 朱景文
发表于 2021年11月

【关键词】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 党的领导 以人民为中心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引领法治发展的历程

第一,革命时期法治道路的探索。中国革命走的是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前,建立革命根据地,制定在根据地实施的法律法规,为新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成为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起点。

在民主制度建设方面,1931年在江西瑞金革命根据地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和政治制度,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1941年,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8年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針》,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确定各项民主权利,为新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在民生方面,颁布了许多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立法,对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井冈山土地法》《中国土地法大纲》为土地革命、土地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等确立了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刑罚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确立了新的婚姻制度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确立了保障工人权利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立法确立了以群众公审制度、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上诉制度等为主的诉讼制度。在陕甘宁边区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第二,建设时期法治道路的探索。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把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兵役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农业、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奠定了法律基础。1956年9月党的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这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得出的正确结论。

第三,改革时期法治道路的探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时期法制建设的新时代。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成立以彭真同志为主任的法制委员会,三个月搞了七部法律,恢复了被“文革”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1982年宪法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这个时期我国法制建设最重要的成就。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中,实现了“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党的十六大以来,法治建设进程大大加快,2004年宪法修正案纳入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第四,十八大以来法治道路的探索。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以及包括法治领域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把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2020年11月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过程

中国共产党引领法治发展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的四个阶段。

第一,确定国体和政体。国体和政体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设计。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国体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政体是“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政府,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五四宪法”所确定的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五四宪法”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从基本制度层面塑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一讲话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1年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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