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尊严”和“责任”的当代认知
作者 周溯源
发表于 2021年11月

【关键词】尊严 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尊严”:彰显的是人作为人的本能追求,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

尊严,就是人的尊贵与庄严,人应该得到受到尊重的地位、权利与价值,不得被蔑視、侮辱、损害、践踏。首先是人类整体的尊严、种族的尊严、民族的尊严。其次,是公民个人的尊严,包含生命尊严、人性尊严、人格尊严。尊严既要求自尊、自重,也要求对他人尊重,是自尊与他尊、尊己与尊人的辩证统一。除了人的尊严外,还有与人相关事物的尊严,例如国家的尊严、国家领土与主权的尊严、合法政府的尊严、合法政党与团体的尊严、经过公认程序制订的法律与制度的尊严、道德的尊严、科学与学术的尊严等。对尊严应该尊重,应该敬畏。

在古代社会和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落后、物质匮乏,大部分民众政治上受压迫、精神上受奴役,很难感受到做人的尊严,但这不等于他们没有对尊严的愿望和追求,只是为了生存而暂时被迫放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在相对满足生存的物质需要后迈向精神的需要,希望自己被社会承认和尊重,希望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尊严的需求逐渐凸显出来。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逐渐认识自身价值与尊严并不断争得和维护的历史。

《尚书·泰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儒家一贯倡导民众的尊严。孔子曰,“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孟子指出,“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大丈夫,为了维护尊严,“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外,“人穷志不穷”“不为五斗米折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宁肯站着死,不愿跪着生”“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等,都体现了中华文明对尊严的追求。

欧洲文艺复兴的最大功绩是发现了人,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强调人是世界的主人。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在向封建专制制度和基督教义宣战的过程中,强调了人因具有理性而享有尊严。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的口号,明确指出“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强调“人是绝对不许随意摆布的,必须是受尊重的对象”。

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虽然饥寒交迫,仍然高唱《国际歌》:“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要做天下的主人!”勇敢地追求自己做人的尊严和当家作主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严厉批评资本主义社会:“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我国加入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强调的便是“人的尊严”。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强调人的尊严是所有人权的渊源和依据。

古语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尊严需要条件保障。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强”是要保障公民在物质生活领域的尊严,“民主”是要保障公民在政治领域的尊严,“文明”是要保障公民在精神领域的尊严,“和谐”是要保障公民在交往领域的尊严,“美丽”是要保障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尊严。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1年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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