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
作者 范子英
发表于 2021年11月

中国的房地产税改革,历经了“试点—立法—再试点”的循环。

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之后,于2013年提出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是“立法先行”。在经历了8年的尝试之后,于2021年的5月份重启了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将通过多地试点来总结经验,为将来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础,由此可见这个税种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并根据《立法法》将授权期限确定为5年。房地产税也一改往日的“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正式拉开了序幕。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新试点定位“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正确理解现阶段的房地产税,要把握两个“不同”:新时代的不同,与西方国家的不同。

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往往都跟“健全地方税体系”同时出现,房地产税的最主要功能是为了弥补地方主体税种的不足。这是与中国的税收体制和改革相关的。

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大多数是比例税率,无法根据企业利润或者个人收入进行调节,在终端消费甚至还是累退的,因此间接税占比过高,不利于收入再分配。

另一方面,随着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和2016年全面“营改增”,中国的前四大税种没有一个是地方税,要么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要么就是中央税(消费税),而前四大税种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78%。

不过,全国人大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定位是“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因此中国的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定是相对较窄的。我们依据上海市住房持有数据,发现如果采用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前80%的家庭是不用交税的。由于征税范围有限,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也会相对有限,其取代现有前四大税种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短期内不足以构成地方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常见的税种,虽然在不同国家的称谓不同,但总体上呈现了三个相同的特征:首先是基层辖区的主要税种和主要财政收入来源,高层级政府几乎不分享该税种的收入;其次是普遍征收,很少有免税的规定;最后是地区间的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税率标准由各地方自由决定。

本文刊登于《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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