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独董”制度的几点建议
作者 聂方红
发表于 2021年11月

因为最近康美药业几位独立董事被判负连带天价民事赔偿责任,“诱发”了罕见的独董辞职“潮涌”,还引来广泛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新思考。

独董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减少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防止内部人控制、不被大股东或经营层掏空而探索形成的一种现代企业治理结构。A股市场从2001年全面推广独董制度的。但这套源自欧美的独董制度,在来到中国后明显水土不服。

设计上有问题:天生不足。一是提名权上异化。我们最初引进独董的目的是要求他们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发声、监督。可在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上没有规范约束,事实上都是大股东、经营层在安排。正常情况下,他们肯定会安排自己熟悉的、或者拥护支持自己的人士出任,许多原来的企业顾问就摇身一变成为独董。美国早期也出现过这类情况,有的更是直接把亲朋好友安排到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后来暴露问题才改革。如果独董的提名权在大股东特别是经营层,无论怎么要求,其独立性都无法保障。二是更换没有规矩。没有保障独董安全正确行使权力的硬措施,一旦独董言行不符合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意图,其履职的条件可能就会受到影响,调整更换很可能不可避免,有的是拖到董事会换届,有的可能是直接逼独董辞职。三是比例结构不合理。我们现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是占董事会的三分之一,许多公司实际是占20%、30%,大大低于美国平均62%的独董占比。独董成了董事会中的“少数派”,无法实际影响决策。即便是有相关规定,但只是要求独董提供意见而已,没有否决权。仅凭这三条,独董在实际运行中沦落为花瓶与摆设就无可厚非了。

机制上有缺限:外来的和尚念经难。独董作为外部董事、“外人”的身份难解。首先是法律法规没有硬性约束。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没有清晰、有力、具体的法律界定,独董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有什么权利、怎么保障、没有尽责受怎样的处罚、哪些事项必须经独董认可等都没有十分具体的法律边界。

本文刊登于《证券市场红周刊》2021年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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