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耗归公及其命运
作者 林鹄
发表于 2023年10月

康熙朝号称盛世,实则腐败丛生,横征暴敛,百姓苦不堪言。而清廷高举仁政大旗,蛊惑后世,个中奥秘在于高调宣传“永不加赋”。实际上,永不加赋意味着中央对地方极限施压,财政收入被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地方官员被迫通过种种非法手段向民众收取额外的“賦税”,以维持政府运转和个人生存(详参拙文《永不加赋的背后》,《读书》二0二三年第五期)。

雍正接手的,就是这样一个烂摊子。面对陷入绝境的地方财政,他毅然决定推行火耗归公,变相突破其父定下的“永不加赋”国策。老百姓纳税,交的是散碎银子,地方政府需要熔铸成标准的元宝送往国库。在熔铸过程中,银子会有损耗。这部分损耗也要老百姓承担,在法定税收基础上按比例额外加收一些,称为火耗。而事实上,火耗征收量远远超过银子的实际损耗,成了地方政府的额外收入,又被称为羡余或耗羡。后来又演变成了各种非法摊派的通称。

所谓火耗归公,实质上就是将地方政府的非法摊派合法化,制定明确的征收比例,省级政府在中央监督下进行统一管理。清代地方政区分三级:省—府(直隶州)—县(州)。州相当于今天的县级市,直隶(即省直辖)州则和地级市(府)大体平级。清代直接管理百姓的是县级政府,一般称州县,税收由州县征收,火耗也由州县征收、分配。所谓“归公”,是指州县征收火耗后必须送交省政府,由省统一分配。

火耗归公后,与康熙朝相比较,表面上民众的法定收税增加了,但实际上新制定的火耗征收率比起此前的非法摊派,比例大大降低,民众的负担减轻了不少。另一方面,归公后的火耗是明确留给地方的财政收入,从而极大地解决了康熙朝因地方财政缺乏经费引发的种种问题,尤其反腐败成效显著。学界历来对此好评有加,符合历史事实。

不过,需要补充一点,雍正推行火耗归公的出发点,既不是减轻民众负担,也不是为了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火耗归公始于山西巡抚诺岷。因为山西财政崩溃,亏空非常严重,欠中央的款项数额巨大,诺岷建议火耗归公,每年提取二十万两弥补历年积存的亏空,剩下的用作养廉银,即办公费用和官员的生活补贴。

雍正二年(一七二四),皇上曾让中央主要官员集体讨论火耗归公是否可行,结果主流意见持有异议,于是世宗下了道谕旨,进行驳斥。他指出:“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参奏。”雍正认定,地方亏空的根源,是州县官员贪污,而贪污无法遏制,根源就在州县掌握了火耗,以行贿的方式供应上司的办公和生活费用,使得上司无法约束州县。如果省政府能控制火耗的管理和分配,就能从源头上堵住亏空。

正因为雍正将地方普遍亏空的主要原因归结于腐败,而非地方财政严重匮乏的必然结果,他接着说:“今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则提解自不必行,火耗亦可渐减矣。”这清楚表明,皇上推行火耗归公,根本目的是弥补亏空,即如数追回地方欠中央的税款。至于所谓将来“有司皆知自好”,官员变清廉了,就无须归公,火耗也可以裁减,不过是继承其父康熙的衣钵,忽悠民众、打造仁慈形象的把戏。

雍正指责质疑声音:“尔等所议,为国计乎?为民生乎?不过为州县起见。独不思州县有州县之苦,上司亦有上司之苦,持论必当公平,不可偏向。”反对者担心,一旦火耗归公,用于弥补亏空,又被中央拿走,基层政府会重新陷入经费没有着落的窘境。皇上的回答很巧妙,似乎这只是州县和省级政府间的矛盾,但所谓“上司之苦”,实际上源于中央要求省政府缴足税款的压力。

为了证明中央要钱不是贪婪,雍正强调:“朝廷之与百姓,原属一体。朝廷经费富足,民间偶遇歉收,可以施恩赈恤,百姓自无不足之虞。是清补亏空,于国计民生均有益也。”

谕旨最后说:“朕于臣下,期望甚殷,即州县官员,亦冀其为皋夔稷契。自此各加勉励,勿侵蚀国帑,勿贪剥小民,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此朕之愿也。”皋、夔、稷、契是儒家经典中古史传说时代的贤臣,正如上古圣王被视为帝王的楷模,他们也是历代名臣中的佼佼者。

本文刊登于《读书》202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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