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合理化
作者 赵玉胜 胡东
发表于 2024年3月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程序

【中图分类号】C934 【文献标识码】A

合法性审查制度中的程序建设影响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其规范和完善与否,决定着合法性审查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本文通过分析比对22份省级政府(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文本①,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发展需要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现状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合法性审查被列入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之一,要求“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这一规定表明了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地位,并赋予其强有力的程序性效力。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正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上升至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层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让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拥有更加充分的制度保障,继续细化文件内容有助于明确工作方向。但当前个别基层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仍存在政策内容与实践的匹配度不高、文件内容过于宽泛等问题,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执行标准。

2019年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需强调的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与相关程序并不能仅依靠单独环节的规定实现全覆盖,只能实现宏观层面的指导工作,保证基本原则明确。2021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国家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运行机制仍在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2份省级政府(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件在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体、范围和程序上皆有不同之处。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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