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养老政策与实践
作者 袁延胜
发表于 2024年3月

【关键词】汉代 养老制度 养老实践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养老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初步形成了“贵亲尚齿”的习俗,但从制度层面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则形成于汉代。汉代针对如何善待老人、敬老养老的问题,通过颁布诏书和律令,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养老制度。汉代按照老年人的不同年龄段实施差异化政策,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体现了对高龄老人的优待。这些养老措施是中国古代社会“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理想的实践,也是汉代“以孝治天下”的具体举措。

汉代的养老诏令

汉朝建立后,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养老问题。汉高祖时期,颁布了在县乡推选“三老”、为民表率的诏书。吕后时期就有给90岁以上老年人“稟鬻米”的律文。到了汉文帝时期,正式颁布养老诏书,汉代养老制度初步形成。此后的汉武帝、汉成帝等多次颁布养老诏书。

汉文帝以孝治天下,即位之初就颁布了养老诏书。《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三月“养老令”:“‘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稟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汉文帝养老诏令中强调了老年人的物质需求,养老的前提是老年人要吃好穿暖,因此朝廷要赐米、赐肉、赐酒、赐帛给老年人。朝廷这样做的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即协助天下子孙孝养家中的高龄老人,通过国家救助来尽可能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这体现了汉代家庭养老和国家辅助养老相结合的思想。

汉代赋税徭役较重,成年男子不但要缴纳赋税,还要承担徭役、兵役等任务,这导致其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足和时间精力不够。面对这种情况,汉武帝于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四月颁布养老诏令,对养老政策作出了调整。《汉书·武帝纪》载此诏令:“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诏书中的“受鬻法”就是国家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米粟的律文。诏书在强调养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了当时养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针对这种情况,朝廷采取的措施是免除老人家中子孙的赋役,让这些子孙在家安心侍奉老人。汉武帝此举,是把汉文帝时期的物质养老推进到了家庭人员的侍奉养老层面。

除了史书记载的汉文帝、汉武帝颁布的养老诏令外,甘肃武威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册载有汉宣帝“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诏和汉成帝“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诏,这些诏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受王杖的规定。如“建始二年”诏:“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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