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子归哪个法院管——法院管辖之地域管辖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4年3月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訴;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浪费司法资源。

因为民事诉讼主体不仅指公民,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他们的住所地也各不相同。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公民都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故法律规定,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迁入异地前,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纠纷而被起诉的,如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办事机构的,应由其经营场所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是法人的住所地,当一个法人的上述地点不在同一地区时,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据法人住所地在本辖区实施管辖权。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不过,有时也并非一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赵某与林某都在北京工作,二人是同事关系。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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