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股东表决权委托变了味
作者 熊锦秋
发表于 2024年3月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委托,受托人俨然已成为主人,可按受托人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委托人所委托相应股份的表决权方向,这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似不吻合

先河环保1月9日晚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清利新能源的三个股东合计将其持有的清利新能源100%股权转让给山东微网;同时,先河环保第一大股东李玉国是否会继续执行其与清利新能源之间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安排具有不确定性,这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稳定。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应让股东表决权委托回归法律本源。

此前,先河环保实控权已发生过一次变更。2022年5月,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先河环保566.748万股股份,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6%(口径下同),李玉国还持有先河环保6299.0929万股(为第一大股东),占比11.74%。根据协议,李玉国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万股股份(占比9.67%)表决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清利新能源合计控制5753.6958万股股份表决权(占比10.72%),成为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控人由李玉国变更为清利新能源的实控人张菊军。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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