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三会”会议管理的升级与应对
作者 王志刚
发表于 2024年3月

“三会”会议管理,既要立足于公司,立足于公司治理体系的核心——董事会,确保公司“三会”规范运作与履行职责,又要从治理体系整体出发,尊重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尊重审议事项提起人总经理的热情与付出,尊重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2023年倒数的第三天,历经四审的中国公司法修订版发布了。这部将在半年后实施的法律,与旧公司法相比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股东权利保护和董事高管责任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修改。作为一名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笔者更加关注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统称为“三会”)实际工作的影响。

“三会”会议的认识升级

“三会”作为公司治理体系的基本组织,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各类型公司中实际运行状态相差极大,即使同为有限公司的“三会”,同样是以公司法为基本的运行规则,各公司的“三会”会议和管理也有着巨大的差异。

2023年新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关于“三会”会议新增两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的四种情况;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为原法条文;总则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为原公司法条款修改,分别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股东撤销权、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公司的“三会”会议,那些被视为“会议事务工作”的会议通知、会议文件准备与签署以及会议前后的沟通,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正成为事关股东权利保障、事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的“重要工作”。如果考虑到“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公司法关于董事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加重,“三会”会议事务是事关董事、监事、高管法律责任的“核心工作”。“三会”会议管理的确应当成为各类型公司均应认真面对的工作。

或许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新公司法的以上修改,不过是将现实中的通讯会议和通讯表决予以了法律认可,不过是将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的条文纳入了公司法新规而已。然而,一个新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现实的影响力,绝非文字表面那么简单。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采取何种方式,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但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一旦与这种方式直接挂钩,这种公司自治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就成为所有股东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能否被撤销,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纠纷解决就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作为法律规范。但司法解释条文和公司法明文规定之间的现实差异仍然是显而易见的,新公司法对于已作出但不成立的会议决议列举出四种情形,就建立了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治理行为规范,这与司法解释指向的法院支持与否有着完全不同的现实意义。

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水平不同,“三会”管理状况也完全不同。上市公司从公司章程到“三会”议事规则都是规定全面、内容翔实的,在实践中还需要面对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审核和证监局现场检查的现实压力,因此上市公司的“三会”管理除了“股东大会”改称“股东会”之外,受到新公司法的影响很小。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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