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权投资者尤需“四个聚焦”
作者 苗卿华
发表于 2024年3月

在参与被投企业公开发行股份前的多轮股权融资时,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设置特殊权利条款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还可以设置优先分配股以维护其利益——这些条款的预设,为投资者后期参与被投企业的治理提供了有效途径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也要求股权投资者更加关注被投企业的公司治理。其中,对不同的被投企业、投资情况,需聚焦的重点有所不同。

投资创业企业需关注股东出资情况

投资者投资创业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包括三方面。

一是股东出资到位情况。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修订前,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股东认缴公司出资后长期不实缴、股东认缴显然无实缴能力的巨额注册资本的做法,在本次修订后将不再可行。

因此,创始人及其他股东需要谨慎规划公司在设立、后续发展各阶段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避免因此违规。

二是,投资人在投资创业企业时,要认真审核并与创始人一起合理规划被投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的注册资本规模;在自身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负责任地监督、督促其他投资人的出资到位情况,并要关注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防止个别股东变相抽逃资本金。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三是,受(出)让老股的交易方案。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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