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之义与规范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作者 李家莲
发表于 2024年3月

《道义实存论伦理学》(邓安庆著,商务印书馆2022年;以下引用仅标注页码)是由邓安庆教授创作的一部深刻且有洞见的原创性伦理学著述。该书的洞见和创新并非无根之木,而是建立在对前人对哲学史和伦理思想史的研究的总结与批判之上,是作者以此为基础,“接着说”的产物。在总结前人的研究的过程中,作者敏锐地抓住了伦理思想史留给后人的理论契机,“道义实存的存在论与道义实存的伦理学在作为第一哲学的伦理学思想中合流了,却未能历史地展开,这便是留给我们的课题,伦理学哲学通史的突破性任务”(第65页),在抓住思想史提供的理论契机并完成该任务的过程中,作者以西方伦理为考察对象,试图向读者呈现“西方哲学对于‘应然伦理’之普遍性的论证,从伦理学概念史层面展现西方哲学对于道义实存的‘活的伦理’及其伦理秩序的思想史进程”(第94页)。概言之,这一切都与作者对伦理之义的领悟与理解紧密相关。就此言之,作者理解的伦理之义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本书以及十卷本《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的重要地基。

在《道义实存论伦理学》中,作者邓安庆对伦理之义的多重内涵给予了七种精要的分析与描述。

其一,伦理之义具有现实性。现实性使伦理学成为现实的伦理学,而非抽象地讨论存在之实存。若抽象地讨论存在之实存,也即单纯讨论存在论意义上的“道”,这种“道”不具“善恶”之义,“因为它是自然之规律,是自然存在之真……不涉及人的实存方式和人的行动,那它尽管可能是本原伦理学,但严格地说只是‘道义逻辑’,探究存在之真,而不是伦理之善”(第56页)。然而,由于存在具有本欲(Urwollen),存在变得实存起来,故,与“道义逻辑”不同是,现实的伦理学“现实地讨论人之生存”,“伦理的义,是在人的‘相生’中的实存之道义”(第58页)。作者认为,“伦理学史却必须从存在本身的伦理性追问存在的意义,因而存在的意义本身不可能在伦理存在之外获得回答,它也无法纯粹到把伦理生活世界及其所属的文化地域和时代给抽象掉,而是必须在地域性和时间性之中才能形成对‘伦理’本身的具有现实性的有效讨论”(第91页)。因此,只有考虑到了地域和时间意义上的伦理实存,我们才能够拥有隶属于真实伦理生活世界的鲜活历史。

其二,伦理之义具有社会性。“‘伦理之义’从属于個体与个体相互关系中的道义,是外在相处而相生的相宜之义”(第78页),因此,个体的成长离不开社会,社会反过来也离不开伦理之义,“作为天造之人,虽其个体性在自立为人,但其‘自立’非在封闭的自我中能自立,乃谓在社会关系中能自立,社会关系是个体之能成为个体的现实世界,没有社会关系,人不能成之为人,个体不能成之为个体。所以,社会关系必有‘伦理’不能成之,此‘伦理’不在时间相继中‘生生’,而在空间共存中‘相生’方为‘道义’”(同上)。

其三,伦理之义具有规范性,“伦理的义,是在人的‘相生’中的实存之道义,是具有规范有效性的道义”(第58页)。作者把相生中的实存之义称为相生之义,认为该相生之义是现实的伦理学的起点,理由是,“只有在实存中,抽象的存在之道,才能转化为伦理之义”(同上)。抽象的存在之道又被称为“生生之道”,作者认为,“生生之道”是统一的,而实存的“相生之义”则是多元的,二者联合起来演绎了伦理的统一性与道德的多样性,以此为基点,《道义实存论伦理学》致力于“在杂多不明的礼俗之义中,明察义理相通相同的公义与常道”。

其四,伦理之义具有先天性。作者认为,规范是道德的核心,而道德则是伦理的核心,故,伦理之义的内涵大于道德之义,“是从‘存在’内在构造自身实体生命的机制,在此意义上,是一切‘存在’得以‘真正存在’(实存)的‘先天法则’‘存在论机制’;它于是就是一切法,包括法学之法(律)、制度之度(尺度)、礼节之礼(义)的有合法性的道义前提与标准,最具普遍性的‘法则’,因此也就是作为‘主观意志之法’的‘道德’的立法依据……它既是一切礼法和法律制度之规范性依据,同时也是规范性本身以及规范秩序。

本文刊登于《书城》202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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