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官司赢 证据很重要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4年4月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引导诉讼走向的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可以说,全部诉讼活动实际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这也提醒人们,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处理重要事项时,一定要注意留下相关证据,这样,一旦日后发生纠纷,就可以凭借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哪些物品可以作为证据呢?

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证具有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能直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特点,有“民事诉讼证据之王”之称,故被普遍应用。合同、信函、票据、笔记等都可作书证。

物证

是指以其外形、质量、数量、性状、规格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比如,产品质量纠纷中的产品、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建筑物等。

证人证言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当事人陈述

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双方当事人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不过,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存在利害冲突,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将其与该案的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视听资料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是否可作证据。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鉴定意见

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等。由于鉴定意见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所以鉴定程序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启动,然后委托或指定鉴定人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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