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为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2021年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下称“电力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供核算电力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时参考使用。
本次电力排放因子更新,两部委诚意满满,有“首次发布”的新惊喜,也有随之而来的新挑战,但无论如何,中国在完善电力排放因子体系建设的进程上已经踏出了最为关键的一步,企业在核算电力碳排放时面临的困境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电力排放因子体系的重构与更新
本次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多个电力排放因子,是自“双碳”目标提出以来,中国电力碳排放因子体系建设迈出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一步。此番对电力排放因子体系的重构和对数值的更新,不仅回应了业界长久以来对电力排放因子体系更新的期待,也能满足相关方的使用需求,为电力间接排放核算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工具。
从发布的级别来看,本次的电力排放因子是为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对全社会发布,新因子的适用行业和范围有了极大的提升。
事实上,过去的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均在重点控排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文件中发布,严格来说,适用范围仅包括文件覆盖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但彼时生态环境部门并未发布适用行业和范围更广的电网排放因子,因此非重点控排行业企业在核算自身的外购电力碳排放时,也默认使用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计算。而此次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发布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因子,弥补了之前的空白,让更多的非控排企业在核算时有了最适当的电力因子可用。
从发布的名称来看,本次启用了全新的“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一词,之前在多个文件中使用的“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未得以沿用。
从数据层级来看,本次共发布了全国、区域和省级三个层级的电力排放因子,而区域和省级的因子数是时隔多年以后的再次更新。在此之前,六大区域电网和省级的平均排放因子已经多年未更新,区域平均排放因子最新数据停留在2012年度,而省级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最新数据则是2018年度数据。
随着各地的发电低碳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原有的区域和省级排放因子数已经无法反映真实的电源结构和电力排放水平,对于在青海、四川、云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域生产的企业而言,若不能使用最新的区域和省级因子,其在当地低碳生产的优势将不能完全体现。因此不论是市场还是学界,已多次呼吁更新区域和省级排放因子。2021年数值发布后,企业采用最新的区域和省级电力排放因子进行核算,可更加准确反映生产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
从电力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来看,本次共发布了三类计算方法不同的因子,分别是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和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其中,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含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为首次发布。
另外还有一个小变化,新因子的单位是“kgCO2/kWh(公斤二氧化碳/千瓦时)”,而过去的电网排放因子单位是“tCO2/MWh(吨二氧化碳/兆瓦时)”,相关方在核算时应注意数值单位的变化,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