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找招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形及限制性因素
作者 吴曌
发表于 2024年7月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针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已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逐渐构建了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实体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投标。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精准判断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对招标人主要关联关系的总结,我们详细分析了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投标受限的具体情形,以期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供参考。

招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关联方和利害关系的判定上存在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就“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仅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会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招投标。由此可见,若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且遵循程序规范,它们是可以参与投标活动的。接下来,我们将对九种不同的关联关系情形展开讨论,看看它们是否会导致投标受限。

招投标人为母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招投标双方为母子公司关系,其间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当投标者均来自同一集团的不同子企业时,由于各投标者地位相等且能充分竞争,因此,“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并不明显。然而,当有外部单位与该集团内部的子企业共同参与竞标时,就必须认真对待竞争的公平性问题。为确保招投标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合理,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公平公正,且开标、评标及定标环节应公开透明。这样,当投标人提出异议时,招标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其公正性,如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只有在提前规划并确保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控制涉及利害关系单位参与投标的风险。若难以满足这些条件,则应视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限制其参与投标。

投标人存在同一股东。若投标人之间有相同股东,不等同于存在控股关系,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4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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