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5日,欧盟《公司可持续性尽责指令》(简称《公司尽责指令》)正式生效。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未来两年内完成转化立法。这是欧盟层面首部跨行业强制适用的公司尽责法,也是近期欧盟出台的最重要的供应链法。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等价值目标嵌入经贸规则,通过公司实施尽责,确保在公司治理和全球供应链管理中遵守欧盟单方面指定的人权和环境标准。
公司尽责:从自愿实施到法定义务
《公司尽责指令》要求在欧盟内部市场经营的特定大型公司实施人权和环境尽责,以预防、识别、降低和消除公司经营及其供应链上的“不利影响”。根据法案,尽责范围应涵盖特定公司自身经营,及其子公司等全球附属实体和供应链上商业伙伴的经营活动。法案以公司雇员人数和年度营业额为适用标准。原则上,平均雇用人数超过1000人且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欧盟本土公司,以及上一财政年度在欧盟境内的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的第三国公司须履行尽责义务。对于被识别为违反法案设定的人权和环境标准的经营活动,公司应及时采取尽责措施,主动应对其中可能或实际存在的风险。不履行尽责义务的公司需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问责等法律责任。
强制适用的公司尽责义务和公司问责制是法案的最主要特征。不同于过去通常以自愿实施为基础的公司社会责任或“軟法”性质的行业尽责指南,法案强制要求特定大型跨国公司制定和实施公司尽责程序。换言之,这些公司未来不仅应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对其全球经营的子公司等附属实体,以及上下游供应商的人权和环境保护问题也承担所谓的尽责义务。
“尽责”这一概念反映了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传统意义上,“尽责”或“尽职调查”通常指公司投融资和兼并购法律实务中为发现和应对隐藏交易风险而开展的法律调查程序。2008年,联合国秘书长工商业与人权问题特别代表鲁格将“尽责”概念引入工商业与人权法领域,并在规则层面将“人权尽责”写入《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此后,“尽责”被广泛运用于公司社会责任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政策和实践中。
为了确保公司履行尽责义务,欧盟《公司尽责指令》专门引入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问责在内的双重问责机制,要求未能按照法案履行尽责义务的公司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方面,由欧盟成员国指定的监管机构可以对违反尽责义务的公司施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因公司未能履行尽责而导致人权、环境损害的,受有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相关欧盟成员国法院向违反尽责义务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