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薪”保障所得
作者 何军
发表于 2024年9月

在我国,建筑、制造、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有着数量庞大的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他们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受到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各种形式和多层级的承包变化多样,农民工流动性强、受教育程度低,用人单位法制意识淡薄等影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确定清偿责任主体。这时,农民工到底应该找谁赔偿呢?他们维权的常见途径和方法又有哪些呢?

农民工遭遇工伤找谁赔

2019年12月,某信息公司将某项目安装集成及运维服务发包给某物联网公司。随后,该物联网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某迪公司,某迪公司将相关项目分包给某计算机公司,某计算机公司又将其中的视频支架安装服务项目发包给鑫某发公司。尹某借用鑫某发公司的名义将该项目发包给何某,双方口头约定以单价60元的标准计算视频支架安装费。何某召集周某、周华某参与视频支架安装,并告知其安装单价为30元。2021年9月,周某站在人字梯上安装视频支架时,由于失去平衡而摔倒。经鉴定,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发生争议,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无奈,周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调查,尹某、董某、宁某三人为合伙关系,尹某负责执行日常合伙事务,所得收益三人平分。何某以安装单价60元的标准从尹某处承接安装工程后,雇佣周某参与安装施工,周某接受何某的管理、约束,按其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施工图纸进行工作,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周某与何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何某明知高空作业存在一定风险,但未对现场安全施工尽到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这是致其摔伤的原因之一,周某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尹某明知何某不具备相应的劳务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何某,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尹某系合伙事务执行人,故该过错应当由尹某、董某、宁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刊登于《百科知识》2024年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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