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年底了,有些劳动者担心自己遭遇单位裁员。那么为什么有些单位会选择在年底裁员呢?一是年底是许多单位进行财务审查和财务预算的时候,单位往往会通过考量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来规划下一年度的业务发展,这时难免会进行裁员;二是很多单位会在年底发放年终奖,裁员既可以让单位降低用工成本,还能释放一定的岗位,以满足来年招聘所需;三是年底是很多单位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时候,通过裁员,单位能够调整部门规模以适应下一年度的业务发展需要。
裁员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与责任分担。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试用期,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比之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受到很多限制。下文主要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阐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指导。
试用期辞退争议
不久前,小李成功入职某知名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但试用期未结束,公司便以业绩不佳为由辞退了小李。对此,小李感到十分委屈与不解。他认为,入职前,公司未提出明确而具体的业绩要求,试用期间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培训或辅导,现单方做出辞退决定的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小李决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是企业与员工双方相互了解、磨合的重要阶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经常发生的试用期辞退争议,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与形象。《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中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看似简单明了,实则蕴含了丰富的法律内涵与实践要求。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 “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如何进行界定呢?这需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即已明确设定并告知劳动者具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