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法条提供了公司可以取消监事的方式,让监事废止之声更胜,而监事会是否会被废止,显然是否定的。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在新《公司法》下将以更为实际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运作。
在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进入企业之后,监事会一直是公司“三会”治理结构中“最憋屈”的一会。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由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或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设监事。公司治理结构可从原有的三会一层转为二会一层,进一步强化董事会中心地位。新《公司法》中赋予的监事会职权仍不能避免监事会(监事)要面对的履职风险,导致部分企业主认为新《公司法》实施的意图就是在说明公司不再需要监事,监事会(监事)可被“废止”。
判断监事会这一管理制度是否将被“废止”,只从单一法律条文的解读是不够的,应当通过历史角度看制度沿革,通过内容看权责规范,从多个维度来考察。
监事制度的历史沿革
监事的雏形最早出自1904年《公司律》提出的“查账人”,此后经历如下演变过程:1929年《公司法原则》增加了监事的权利;1950年《私营企业暂定条例》确立“监察人”制度;1993年《公司法》正式在成文法中出现“监事会”的表述;1999年《公司法》增加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内容;2005年《公司法》正式明确赋予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并陆续通过修正案方式逐步补充完善。
此次颁布的新《公司法》(2023年)是在最近的原《公司法(2018修正)》的基础上重新对监事会设立、职权进行大幅的调整。从制度设立的历史沿革来看,监事会作为公司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递进式纵深发展的。
通过对监事会法条的横向对比可以看到,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第八十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