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这些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 潘家永
发表于 2025年4月

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成为焦点,尤其是夫妻间给予房产、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掏钱给“小两口”购买的房产等,是离婚纠纷涉及的“矛盾高发区”。那么,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或者答应加名但未履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且对房屋归属没去约定……这些房产在离婚时该怎么分割呢?

房产加名后,

就能“顺理成章”获得一半份额吗

2015年1月,孙某再婚,与汪女士步入婚姻殿堂。同年2月,孙某在其婚前个人房产上加上了汪女士的姓名。2024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汪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一半房产,由孙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180万元。孙某认为汪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婚后家庭开销由自己负担,只同意支付70万元补偿款。法院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36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汪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90万元。

法律允许夫妻通过签订协议或者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方式,将一方个人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将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基于加名行为使得房屋变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加名一方就能够“顺理成章”获得一半的房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案涉房屋原为孙某婚前个人财产,汪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以及双方婚姻已存续10余年、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孙某补偿给汪女士90万元,是适当的。从法院的各个判例看,被加名一方可分割的房产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本文刊登于《家庭百事通》2025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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