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了新规矩
作者 熊锦秋
发表于 2025年4月

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监管指引无疑在强化重整监管、提高重整质效、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往前迈进了一步。而要让这部规范性文件发挥效用,尚需在重整信息披露、相关方利益平衡、正确引导投资者方面把工作做实

3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推动资本市场风险有效化解和资源配置优化。笔者认为,破产重整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应处理好其中的利益平衡,确保公平与效率并重。

根据《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方面,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转增15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重整投资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至少36个月、12个月。《指引》明确了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建立健全与法院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披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披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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