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新公司法下,监事会应如何履职?
作者 汪翊
发表于 2025年4月

董事会与监事会曾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的“左膀右臂”,但是现在相比董事会的研究“热”,“监事会”却成了一个冷门。笔者搜索了一下,与监事会有关的书籍和文章都很少。监事会之所以落得如此尴尬境地,既有制度设计的原因,也是其自身“躺平”的结果。正如《哈姆雷特》中那句著名台词:“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

笔者最近偶然读了一本《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该书的作者M.路德曾担任波恩大学法学教授、“德国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成员、《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政府成员委员会成员等职,是公司治理领域的权威学者。德国监事会是在公司股东会下设的监督董事会,与中国公司的监事会法律地位不同。对仍设立监事会的中国公司,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后责任加重、面临如何正确履职挑战的中国公司监事,该书关于监事权责利的阐述,具有参考价值。

德国专家在书中重点讲了什么?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分为二十一章,详细论述了德国监事会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及特点、具体运行方式。该书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监事会究竟要做什么?它享有哪些权利及承担哪些义务?它及其成员在公司决策方面的事务中发挥怎样的作用?等等。其中,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涉及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关于“监事责任”。M.路德把监事责任分为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前者是监事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后者是监事对第三人(股东、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人)所负的责任。从章节的排序来看,内部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作者看来,监事对公司的责任是严重的、不可豁免的,德国法律对此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即“过错由法律推定”,“有关监事必须说明并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这就要求监事“必须以一名正直且认真负责的监事所应具有的注意来履行其职务”。

关于“监事义务”。作者在“监事的义务及义务冲突”标题下列举了监事的相关义务,主要有共同工作的义务、判断义务、信息义务、审查义务等。他认为,“每名监事均有义务参与履行监事会所负的职责并行使其享有的法定权利。”

上述“义务”体现在履职上,要求监事“谨慎且认真负责地履行监事会职责,它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与保密义务”。1.注意义务包括监事会的职务义务、监事的参与义务、监督义务与委员会工作。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即要对执行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行监督,其标准是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则性、合目的性。作者以列举式,分析了违反义务的若干情形,并对经营管理的“合规则性”“合目的性”提出具体的关注点及评价要求。2.监事的参与义务是其基本义务,要求监事积极参与监事会的工作。在这方面,德国监事会制度用很多细化的条件,对监事积极作为提出要求,从而绑定了监事的履职责任。3.忠实与保密义务则包括“第一,监事必须维护企业的利益;第二,监事不得利用其监事职务为自己或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并由此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作者认为,监事的某些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背信罪”。

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为使监事免除履职的后顾之忧,德国法律引入了“商业判断规则”,监督董事会与执行董事会具有“一样广泛的判断空间”。“若监事在做出商业决策时可以合理地认为他们是在适当信息的基础上为公司利益实施行为的,则他们无须承担责任。”

充分享有“信息权”。监事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基础是,其掌握的相关信息必须足够多。

本文刊登于《董事会》2025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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