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祖辈协助照料孙辈较为普遍,尤其是父母离婚后,这种隔代照料更是常见。而爷爷奶奶帮忙照料孙辈,能否减免或抵消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隔代亲”里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昨日的呵护尚留有余温,转眼亲人之间对簿公堂。亲情在左,利益在右,该如何兼顾?
【案情回顾】
照料孙女多年,奶奶凭借承诺起诉索赔
徐阿姨是杨某(男)的母亲,杨某与张某(女)曾是夫妻,二人育有女儿小敏(化名),后经法院调解离婚。因杨某、张某工作繁忙,自2016年小敏出生前后,奶奶徐阿姨便参与照料,其间辞去多份兼职工作。
2022年7月,徐阿姨以“二人曾承诺支付‘保姆费’未足额履行,且自己垫付多项费用”为由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费”75.28万元;支付垫付的医疗费、生活用品费、教育培训费、交通费等共计3.99万余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庭审中,原告徐阿姨认为,自己带娃是有偿服务,有被告杨某的书面承诺及二人离婚前的协商录音为证;被告张某则称,亲情互助不能物化为商业服务,且录音仅是协商过程,未形成最终协议。
【法院审理】
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判决支付原告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查明:原告徐阿姨参与照料小敏期间,并非全程单独照料,部分时段与被告张某或二被告共同照料,小敏也曾随母亲张某单独生活,照料模式存在“共同照料”与“分别照料”交替的情况。
被告杨某曾单方出具材料,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徐阿姨“保姆费”8000元,但无被告张某签字,被告张某否认知情;二被告离婚前共支付原告徐阿姨2.17万元“抚慰费”;被告张某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承担了家庭租房和小敏保险、入园、衣物等多项开支,并为原告徐阿姨支付过部分火车票费用。二被告协商离婚时,曾提及原告徐阿姨带娃的“保姆费”问题,被告张某表示“该给的给,愿意负担一半”,被告杨某提及“每人每月分摊五六千元”,但最终离婚调解协议未涉及本案主张的“保姆费”及垫付费用。
法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亲情关系,且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付出不应仅以支付费用来衡量,而应当查明是否共同生活、经济情况及家庭义务的负担等,故“子女上班,父母看孙”而产生的纠纷应认定为婚姻家庭纠纷。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直接负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经济状况良好,依法应承担起对小敏的抚养、教育责任。二人由于工作原因,常年依赖老人照顾孩子。虽然是原告徐阿姨基于亲情自愿所为,但其在儿子、儿媳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无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负担其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