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捐班制度
作者 沈栖
发表于 2023年2月

倘若溯源,捐纳财物而得官的捐班在西汉就有了兆头,据《汉书·食货志》载:文景时颁布“卖爵令”,凡向朝廷捐献粮食的富民,“得以拜爵”。之后,这一做法代代相袭,只是并不普遍。到了明代,这一卖官鬻爵的现象趋于显性化。清沿明制,捐班在清代形成了体制,诚如史学家朱维铮所言:“始于康熙,倡于雍正,定于乾隆。”

清代的捐班分“现行事例”和“暂行事例”两种。前者又称“常捐”(经常开捐的形式),涉及的范围只限于纳职衔、贡监和已任官员的加级、纪录之类,并不影响大局;后者也叫“开大捐”,多为遇到重大的军事行动,或是河工、赈灾等需要巨额经费而限期特开的捐例。因为“暂行事例”可以捐实官,所以价格明显高于“现行事例”。以乾隆初年为例:捐道员(正四品)需银一万三千一百二十两、知府(从四品)一万零六百四十两、知州(正五品)四千八百二十两、知县(正六品)三千七百两。为了掌管捐纳事务,户部专门设立了“捐纳房”。至于收捐事宜,则可通过省府,也可经交部库,报捐照准后,交款先给“实收”,然后由户部换发“户部执照”,从此可称为“官生”,捐纳贡监者,给国子监执照“监照”。

康熙执政六十一年,其间征战不断,灾害频频,用兵、赈灾造成财政紧张。于是,他广开捐官门路,如康熙十三年(1674)为征三藩战争筹饷,开征“文官捐”,即在出卖贡监、封典等“现行事例”外,准许豪富商或已革官员捐银谷换取文职实缺,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员以下,均可捐班。因筹划军饷,或兴办工程,便准富者献款,诸如“河工捐例”“海防捐例”,凡捐款者即给予奖叙官职。康熙帝声言:这些“暂行事例”,属于那种期满或事毕就停止的权宜之计。

本文刊登于《书屋》202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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