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最初由欧洲移民建立。建国后,为了获得劳动力资源,美国一方面允许在1807年之前继续进口奴隶;另一方面敞开国门,吸纳来自世界各地的劳工与移民。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据此,美国国会于1790年制定了第一部归化法,其中明确规定,只有在美国居住满两年的自由白人才能通过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其目的在于阻止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隶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内战后,奴隶制瓦解,先前的黑人奴隶获得了自由人身份,为了解决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问题,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其中1868年生效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一宪法条款除了保留原有的归化入籍途径外,还增加了通过出生获得公民身份的新途径,即所谓的出生地公民身份原则。这也是后来越来越多无合法身份移民进入美国的重大诱因,也造福了大量华人。
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新的归化法,落实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允许非洲裔美国人获得公民身份,但并未提及是否可以归化华人和其他外国人。
就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的当年(1868),中、美两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了《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又称《蒲安臣条约》),允许中、美两国人民自由往来定居。根据清末陆元鼎编纂的《各国立约始末记》所刊载的版本,条约第五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该条中的“民人”是个有趣的概念,系公民与臣民的合称;英文版中有明确区分,用subjects指称大清子民,用citizens指称美国公民。
从中文本看,《蒲安臣条约》似乎允许中国人常住美国甚至是入籍,但是条约的英文版中并无“入籍”字样,使用的是“改变居所和效忠”(change his home and allegiance)。考虑到条约第四条规定的是双方民众在对方国家拥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处的“效忠”也许具有宗教上的意味。
紧接着的《蒲安臣条约》第六条规定,两国民众在对方国家游历或长居,均享有“最优之国”的利益与待遇。但是,“美国人在中国者,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中国人民;中国人在美国者,亦不得因有此条,即特作为美国人民”。相应的英文本说得很清楚,中国不得归化身在中国的美国公民,美国也不得归化身在美国的中国臣民。
因此,对于《蒲安臣条约》是否允许中国人归化入籍美国问题,目前并无定论,有学者根据中文本认为中国人可以归化成为美国公民,也有人根据英文本认为中国人只能长居美国,不能入籍。
二
美国归化外来移民的具体权力掌握在各州手中,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只要获得某一州公民身份,便自动成为美国联邦公民。对于归化华人问题,各州的标准和尺度并不一致。实际上,在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效之前,已有中国人通过归化方式加入美国籍。比如,被誉为“中国留学生之父”的容闳(字纯甫),早年就曾加入美国籍,并积极参与美国大选投票。晚清驻美公使张荫桓在其所留下的《三洲日记》中记载,1888年大选时,他到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见容闳,分手时正值美国投票日,容闳在火车站与他匆匆道别后,就赶紧回去参加投票。“盖南北党投筹之日也”,文中的“南北党”即民主党和共和党,“投筹”即投票。张荫桓还很纳闷:“北党人众,何差纯甫一筹?”
张荫桓之后,继任清政府驻美公使的崔国因也在他的日记中留下了早期入籍华人投票的记录:“希卡果有华人名亚梅者,在美读兵书多年。南北花旗交战时,曾在兵船当兵。事平,入美籍。颇有蓄积,为美所重。凡美国保举总统及大员之期,准令亚梅投筹。”文中的“希卡果”即芝加哥,“南北花旗交战”即美国的南北战争,“保举”即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