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11日,银保监、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五级分类适用范围扩展到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量表内外金融资产,并对资产分类认定标准、重组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优化。新规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银行新增金融资产须按新规分类,并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存量资产进行重新分类。
《办法》主要發生了两大改变:一是范围扩大,五级分类囊括非信贷资产;二是标准细化,资产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
根据现行规定,五级分类方法适用于贷款;新规明确表内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征求意见稿将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适用范围外,此次《办法》则将上述资产均纳入五级分类体系,对资管、ABS提出穿透监管要求。
标准细化体现在不良标准进一步收紧、重组并购监管迎细化两个方面。不良标准收紧:《办法》明确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规定不同逾期天数对应的不良分类,引入信用减值、外部评级作为考量因素。其中,同一债务人在单一机构的10%债务变为不良或在全部机构的20%债务逾期超过90天,同一债务人下属全部资产应变为不良,与征求意见稿双5%的规定有小幅放松。此外,《办法》明确重组资产定义、分类标准,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同时重组资产可上调为关注,观察期一年,部分重组资产占比高的银行或潜在受益,不良压力改善。
明确资产分类标准
近年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明确了贷款五级分类要求。随着中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持续深入,该分类制度逐渐显露出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等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的监管实践,201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基于此前公开征求意见后发布,并就分类资产范围、金融资 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关系、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优化;同时,《办法》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存量整改过渡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与2007年发布的《指引》相比,五级分类的资产由此前的贷款拓宽至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以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剔除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根据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参照贷款分类的有关规定,对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均应进行分类。目前来看,该规定对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小,但城商行及农商行对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未全部实行,拨备计提范围可能会扩大。
现行办法中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虽然也会考虑逾期和信用减值因素,但并未明确两个因素与风险分类的关系,《办法》对逾期天数、信用减值与风险分类的关联关系进行了明确。
对逾期天数,《办法》明确提出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270天、360天以上应至少分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即逾期90天以上(即使抵押担保充足)应纳入不良。截至2022年6月末的数据显示,多数上市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的比例均已低于100%,其中国有大行对不良认定更为严格,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可能存在压力,如上海银行、郑州银行。
对信用减值,《办法》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考虑到同业资产发生信用减值的风险相对较低,观察各家银行剔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利率债后的非信贷资产占比,用以判断该银行未来面临资产分类的压力,从2022年中期的数据来看,部分中西部城商行可能面临的压力相对较大,如贵阳银行、重庆银行。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还明确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即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实际上,此项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有所放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非零售债务人在单家银行的不良率超过5%或在所有银行的90天以上逾期率超过5%时,其债务均应归为不良”。
此外,《办法》不再要求重组资产全部归为不良。相比现行办法中要求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办法》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类为关注。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对于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办法》鼓励通过收并购化解风险。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即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单独管理,避免并购主体因为该笔交易受影响而被下调分类,体现监管对并购化解风险的鼓励态度。
整体来看,《办法》和现行办法相比更加严格,体现在拨备计提范围扩大,资产分类强调更多客观因素,并且考虑交叉违约的影响,同时在《办法》中又体现出鼓励通过重组和并购化解风险,有利于房地产及城投债务的重组和并购。不过,《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在部分条款也有所放松,比如在关注类贷款认定中,增加操作性或技术性短期逾期7天内可以豁免,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在交叉违约风险防范中,本行风险暴露门槛从5%提高到10%,所有银行风险暴露门槛从5%提高到20%;给定3年过渡期,对2023年7月1日前的业务,银行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施行,压力有所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