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丑父救齐顷公:何以“当斮”
作者 张志宏 张禹
发表于 2023年2月

关键词公羊学 逢丑父 齐顷公 尊尊 经权

《公羊春秋》成公二年,齐顷公所帅之师在“#之战”中被晋、鲁、卫、曹四国联军大败,其战车被晋国中军将?克包围。在国君被俘的危急关头,大夫逢丑父作为齐顷公的车右事先与顷公换位,“代顷公当左”,让顷公乔装打扮、伪饰车右,并且假装“使顷公取饮”,命令顷公找水来喝,实际上是故意给机会让顷公逃离晋军的包围圈。然而,顷公“操饮而至”,取水后竟然又返回来了,逢丑父不得不借水不干净之由责令他再“革取清者”。顷公这才恍然醒悟,灰溜溜地逃回了齐国。?克以逢丑父“欺三军”之罪将其问斩。①《左传》对这次事件结局的记载不同于《公羊传》,?克不仅免去逢丑父欺骗晋军之罪,将其释放,而且认可其“代君而死”的英勇獻身精神。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评判标准,亦引发了后世学者在分析逢丑父行为时所持的不同立场。公羊学家在注解传文之时,普遍不认可逢丑父舍去自己的生命而救其君的做法。何休《解诂》指出,“自齐所当善尔,非王法所当贵”,认为《春秋》为新王立法而不当嘉善;②有人甚至讥讽逢丑父的行为,徐彦《疏》引《公羊说》与《解疑论》称“皆讥丑父”;①董仲舒的观点更为严苛,认为逢丑父当与齐顷公“$死”,无辱宗庙与社稷。② 苏舆《义证》顺承董仲舒权变之论,不认同逢丑父行权而救君。③ 陈立《义疏》称“丑父不书于《春秋》,又无起贤文”,经文不见逢丑父之名,传文又未赞赏其行为,因此孔子不称许其行为可知。④ 与上述观点不同,焦循则依据《左传》反对董仲舒,指责其谓“斥丑父不知权”,实则“董子固未知权也夫?”⑤当代学者,张端穗、林义正、周桂钿、曾亦、黄铭、赵清文等,对于逢丑父行为的探讨主要将其置于经权思想的论题之下,⑥而以专文对逢丑父行为进行分析的学者则寥寥无几,仅有陈冬冬从《左传》与《公羊传》的不同记载入手进行比较研究。⑦ 学者对于逢丑父救君行为的分析不仅不够全面,缺乏其他视角,而且依于经权观所论亦不一致,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本文结合逢丑父救主的行为动机、手段和结果对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义理分析,揭示其在公羊学叙事语境中“当蒟”的根本原因。美国学者桂思卓(SarahA.Queen)指出,在公羊家理论中,“孔子将很多大事收入《春秋》中并凭借自己对这些大事的评判来构建道德规则”,⑧逢丑父虽然献出自己生命而救顷公,但是违背孔子王道正义,当救命之恩与尊尊之道相冲突时,《春秋》则以“王义”为尚。

一、“本其事而原其志”:行为动机与价值规范

《春秋》“贵微重始”,常以“原心”之法来判定大夫行为的正当与否,即以初始动机的好坏来考量、权衡并裁定当事人的罪责。庄公四年,《公羊传》盛赞齐襄公之复仇行为,“事祖祢之心尽矣”,以襄公内心思虑先辈之恩情而为其减罪;庄公三十二年,鲁季子以药毒死其弟公子牙,传文以“缘季子之心”而为其避讳。董仲舒“《春秋》贵志”“原其志”和何休“原心定罪”,均在分析罪责之时,强调对行为动机的考量。如果行为者原初之心含有善意,则在量定罪责时,可予以从轻处理。然而,逢丑父不顾自己生命危险而设法救齐顷公,并没有被传文与后世公羊学家以“原心”之法减轻其罪,有违常理。⑨ 从董仲舒对“原其志”的阐述来看,《春秋》对动机的考量必须符合王义,即人物的行为必须具备“尊尊”的原则要求,如果偏离孔子所设定的价值标准,则“原心”之法不再作为减罪的依据。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中提出《春秋》审理狱事的基本原则,即“必本其事而原其志”。从字面上看,似乎强调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原初之心或本有之志来判定罪责,苏舆《义证》称:“事之委曲未悉,则志不可得而见。”⑩但是事件在《春秋》中仅仅是托义的凭借,对“事之委曲”的重视并不仅仅是详细呈现事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孟子·离娄下》所谓“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毋宁说是借着春秋时期发生的历史事件来凸显王道正义,孔子谓:“其义则丘窃取之矣。”①因此,揭秘事件所蕴含的《春秋》大义才是董仲舒“本其事”的内在意义。在“本其事”之后方可“原其志”,即是在符合孔子为春秋乱世所制定仁义之法的基础之上,行为者善的动机才会被纳入减罪的审理程序。如果不符合仁义之法,则当事人的行为被视作不能彰显大义的事例而被否定,“原其志”从量刑角度讲不仅不能为其减免罪责,反而会混淆对于事件主次原因的分判,这也解释了为何董仲舒在逢丑父舍生救主之事上干脆就不予考量其动机。

《精华》篇在将“听狱”的大原则提出来后,以齐大夫逢丑父、陈大夫袁涛涂、鲁大夫季友、吴大夫季札四人之事为案例来分析。除去逢丑父之外,其他三人均被从“原其志”的角度对当事人作了减罪的处理。因为“原其志”的前提是“本其事”,故首先剖析其他三例在“本其事”的原则下所蕴涵的《春秋》大义。董仲舒曾对仁与义作出严格的区别,《仁义法》篇称:“仁之法在爱人,义之法在正我”,仁近乎爱,义近乎法。仁从“亲亲”角度阐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温存,义则主要从“尊尊”角度强调君臣间的尊卑关系。孔子著《春秋》之目的是为乱世立法,将儒家仁义伦理“规划为基本的政治法度”,②所以《春秋》大义总体上是对君臣关系的规定与制范。袁涛涂之事发生在僖公四年,《春秋》书:“齐人执陈袁涛涂。”齐桓公服楚后回师,将要路过陈国。陈国大夫袁涛涂担心军队所过之处多有征发,疲敝民生,“其国必病”,因此告诉齐桓公让其绕道东方,“观兵于东夷,循海而归”,这样可以让齐师威震东夷诸国。③ 齐桓公信以为真,结果齐师却“大陷于沛泽之中”(《公羊传·僖公四年》),故齐桓公怪罪袁涛涂,并直接将其抓获。《春秋》不以齐桓公之“执”为善,因为齐桓公出师不正,故用称“人”之辞而非称“伯”之辞加以贬责。董仲舒称,“齐桓公执袁涛涂之罪,非不能正人也,然而《春秋》弗予,不得为义者,我不正也”(《春秋繁露·仁义法》),虽然齐桓公服楚可正夷狄,但将袁涛涂抓获,则违背《春秋》正己而正人之“义”。袁涛涂欺骗齐桓公虽然不尊君上,但是为了陈国人民而迫不得已出此“下策”,其行为则是受到孔子认可的正义之举,符合《春秋》之义的王道价值。

季友,即鲁季子。庆父连%公子般、鲁闵公两任国君,遭到鲁国人民反抗而逃到莒国,于是季友立公子申为鲁僖公。闵公二年,《公羊传》指出:“庆父%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公子牙被诛杀,是因为君臣之义,“诛不得辟兄”(《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所谓“遏恶”,即提前将恶行阻止。然而不诛杀庆父,是由于庆父已将鲁闵公杀害,既然已经作案,季友则在追赶庆父之时,放缓脚步,以彰显“亲亲”之道。但是,季友虽然“缓追”庆父,并不表示要赦免庆父之罪,只是源于兄弟之情而暂且将其放走。据《左传》,季友“以赂求共仲(庆父)于莒”,而让“莒人归之”。在莒国人将庆父送回鲁国的路途中,庆父又令公子鱼向季友求情,然而未经得季友允许。最终,庆父被迫自杀。从中可以看出,季友虽然出于“亲亲”之情而让庆父逃走,不再以严法诛杀其兄弟,但是依然要惩治其罪。《春秋》对于弑君者,皆详细记录以贬责臣子不敬君上的僭越行为,这便是要正君臣之“义”。董仲舒在《精华》篇中言及此例子的时候,称“季子追庆父”,未言“缓”,是显明尊卑之义,而非“亲亲”之仁。由此,季友追庆父的行为突显《春秋》对弑君之贼要严加惩处的礼法规定与道义要求。

季札,即吴季子,吴王寿梦四个儿子中年龄最小者。因季札贤能知礼,故寿梦本欲传授君位给他,《史记·吴太伯世家》称“季札贤,而寿梦欲立之。”因此诸樊、馀祭、馀三兄弟不仅“称先王寿梦之意”,而且“嘉季札之义”,①均想放弃继承君主之位而让位给季子,但是季子三次辞而不受。馀死后,由寿梦的庶长子吴王僚继承君位。馀之子公子光不服,“遂弑王”(《左传·昭公二十七年》),派人刺杀王僚,继位为吴王阖庐。之后阖庐故做政治让位举动以致国于季札,然而,季札则坚决不受,并且称“尔%吾君,吾受尔国,是吾与尔为篡也。尔杀吾兄,吾又杀尔,是父子兄弟相杀,终身无已也”(《公羊传·襄公二十九年》),后径直逃离吴国,终身不入。由此,季札不受君位之事切中《春秋》“让国”义理,所谓“君子以其不受为义”。“贤让国”被公羊学视作《春秋》治法的重要内容,传文以贤者有让国之德而为之避讳者,如叔武、季札、公子喜时、叔术。董仲舒称“让者,《春秋》之所贵”(《春秋繁露·竹林》),并将吴太伯让国视作“至德”,谓“海内怀归之”(《春秋繁露·观德》)。杨树达《春秋大义述》亦论道“《春秋》贵让”,使人深切自戒。② 因此,季札之事符合《春秋》对“让德”之义的推许和颂扬。

从“原其志”的角度分析,董仲舒提出了“本直者,其论轻”具体量刑原则(《春秋繁露·竹林》),即如果动机是善的,那么在追究责任之时可酌情减罪。袁涛涂出于对陈国人民的担忧而欺骗齐桓公,虽然有“欺君”之罪,但从其动机来说,值得原谅,因此齐桓公不当擅自将其抓获。季友“缓追逸贼”,虽然私自放走庆父属于有罪的行为,但是其动机是出于对兄弟、手足之情的维护,因此可以减轻罪责。阖庐%君,季札当治其罪。但季札辞让国而不杀阖庐,是出于“亲亲”之仁心不忍兄弟弑杀无已,③因此他的罪刑亦可减轻。

本文刊登于《人文杂志》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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