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孝经》学中的爱敬之论及其影响
作者 郜喆
发表于 2023年2月

关键词《孝经》 爱敬 皇侃 刘炫 心迹

爱敬是《孝经》中的重要内容,民国经学家曹元弼曾说:“爱、敬二字为《孝经》之大义,六经之纲领。六经皆爱人敬人之道,而爱人敬人出于爱亲敬亲。”①他不仅强调爱敬在《孝经》中的作用,还将其推广为六经的基础。②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爱敬曾经得到过集中的讨论。《隋书·经籍志》载南梁吏部尚书萧子显撰有《孝经敬爱义》一卷,这说明与爱敬相关的讨论,在南朝时期已然可以撰辑成册。然而,因年代久远,彼时的《孝经》疏解多已亡佚。不过,后世《孝经》的注疏中仍存有六朝佚文,海内外亦有这一时期的《孝经》学作品复见于世。本文试图在遗文坠简中,钩沉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关爱敬问题的讨论,并阐释这一问题的意义与影响。

一、“尽爱于母,尽敬于父”:郑玄《孝经注》中的爱敬

魏晋南北朝《孝经》学紧接两汉,既对汉代《孝经》学有所继承,又有转变。汉代《孝经》学于今世可考者,莫若郑玄的《孝经注》。因此,在发覆魏晋南北朝的爱敬问题之前,本文先行回顾《孝经》及郑玄注对于爱敬的解释。

有关爱敬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孝经》的《天子章》与《士章》。《天子章》云:

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盖天子之孝也。①

郑玄注首句曰:“爱其亲者,不敢恶于他人之亲。己慢人之亲,人亦慢己之亲。故君子不为也。”爱敬父母的人不会厌恶、怠慢他人的父母,这是一个普遍的道理,与天子的身份无关,是故皮锡瑞说:“详郑君之注,意似不然。经文二语,本属泛言,自‘爱敬尽于事亲’以下,始言天子之孝。故郑注亦泛言其理,不探下意为解。”②《孝经》将人们行孝的道理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这五章论述。《天子章》首句泛言爱敬之理,“爱敬尽于事亲”以下才是“天子之孝”,郑玄注云:“尽爱于母,尽敬于父。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故德教加于百姓也。”郑君之注带来两个问题:第一,爱敬仅针对于“事亲”,孝行只局限在家庭内部,又何以形成远至四海的“德教”?第二,依文本,“亲”指的是父母,郑玄为何将爱对应为母,敬对应为父?难道说人子对母不须敬,对父不须爱?这便涉及《士章》的内容: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郑玄注:资者,人之行也。事父与母,爱同敬不同也)

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郑玄注:事父与君,敬同爱不同)

故母取其爱(郑玄注:不取其敬),君取其敬(郑玄注:不取其爱),兼之者父也。(郑玄注:兼,并也。爱与母同,敬与君同,并此二者,事父之道也)

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③

这段文字着重讲述士人面对父、母、君的爱敬情感之别。根据郑玄注解,士在面对母与君时,分别侧重于爱与敬之情,对父则兼有爱敬。一个自然人在家庭中爱敬父母,而事父与事君的“敬”同,这便为此人出仕事君提供了人情上的可能性,任何人都具备成为士的伦理条件。《广扬名章》云:“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④在家庭生活中的孝子,可以成为朝廷中的忠臣,仅从人情上看,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回到《天子章》中,“尽爱于母,尽敬于父”并不等同于母不须敬、父不须爱,而是因为“事父与母,爱同敬不同”,这是《孝经》对于人情的理解与定义。

基于人情在父、母、君身上的爱敬之别,“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形于四海”的原因就可以得以解释。郑玄强调德教行于天下的原因在于“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或是因为在以“君”为代表的公共生活中,敬的作用更为重要。《广要道章》:“礼者,敬而已矣。”郑注:“敬者,礼之本,有何加焉?”⑤ 敬是礼的根本,孝包含了爱、敬,所以孝亦可视为礼的基础。在《孝经》中,礼制是孝道的集中表现,例如《圣治章》云:“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周公郊祀后稷、宗祀文王于明堂,是具有最高德性的孝行,天子之孝感化天下,可以使“四海之內各以其职来助祭”,这便是德教“形于四海”的标志。因此,天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便可“德教加于百姓”,或是在强调天子基于孝道而行礼的作用。⑥

郑玄结合天子与士的身份阐释爱敬之理,意在强调政教形成的过程中,天子与士起到的特殊作用。对于父母的爱敬之情,人皆有之。《圣治章》云:

圣人因严以教敬,因亲以教爱(郑玄注:因人尊严其父,教之为敬;因亲近于母,教之为爱,顺人情也)。圣人之教,不肃而成(郑玄注:圣人因人情而教民,民皆乐之,故不肃而成)。⑦

郑玄以“严”“亲”对应父母与敬爱,承顺的便是《士章》中的内容。圣人之教激发人情中的爱敬,形成良善的秩序。换言之,爱敬扎根于人情之中,天子与士的爱敬代表着可以贯通家国的“不肃而成”之教。由此可见,郑玄侧重于在五等之孝的政教结构中阐释爱敬的道理。

二、“孝以爱敬为体”:爱敬之情的普遍化

魏晋以后的《孝经》学,则逐渐脱离天子与士的特殊性,将爱敬理解为更具普遍性的道理。首先,王肃、韦昭说:“天子居四海之上,为教训之主,为教易行,故寄易行者宣之。”①二人都认为爱敬之道只是寄托于“教训之主”,故见于《天子章》,爱敬本身则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道理。邢籨的《孝经注疏》引用南朝梁武帝与他人的问答,进一步强调了爱敬的普遍意义:

旧问曰:“天子以爱、敬为孝,及庶人以躬耕为孝,五者并相通否?”

梁王答云:“天子既极爱、敬,必须五等行之,然后乃成。庶人虽在躬耕,岂不爱、敬及不骄、不溢已下事邪?以此言之,五等之孝,互相通也。”②

这段文字应当出于梁武帝所著《孝经义疏》。他认为,人人皆爱敬其亲,才会形成贯通五等之人的教化,爱敬通向孝教的方式不再与天子之为“教训之主”的身份紧密相关。这意味着在梁武帝眼中,爱敬的性质更侧重于个体的情感。

爱敬的泛化,使得《士章》的爱敬也并非仅仅针对“士”这一主体。邢疏引梁武帝云:“《天子章》陈爱、敬以辨化也。此章陈爱、敬以辨情也。”③ 天子可以代表爱敬的教化之道,士则代表了爱敬的人情状态。那么,士有何特点,使得《孝经》将爱敬之情寄托于这一主体?敦煌出土的《孝经郑注义疏》解释道:“辩爱、敬同异者,士始升朝,离亲辞爱,圣人所难,以义断恩,物情不易。”④在《孝经》的五等主体中,士与庶人之间有着根本差别:庶人无德,只需在家庭生活中“谨身节用,以养父母”即可;“士者,有德行之称”,“升朝”于公共生活之中,士的伦理生活就存在着“君”这一维度,需要完成从家庭生活到公共生活的转换,士人面对的父、母、君三个角色,就构成了其伦理生活的基本对象。不过,士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爱敬之情的普遍性,与《天子章》相同,爱敬之情寄托于《士章》,二者实际上适用于所有人。《孝经郑注义疏》亦言:“孝以爱敬为体。”⑤爱、敬在《孝经》之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应为时人的共识。

但是,从经验的角度来看,爱敬两种情感的特点并不相同,这也引发了南齐文慧太子对于“敬”之普遍性的质疑:

五年冬,太子临国学,亲临策试诸生,于坐问少傅王俭曰:“《曲禮》云‘无不敬’。寻下之奉上,可以尽礼,上之接下,慈而非敬。今总同敬名,将不为昧?”

俭曰:“郑玄云‘礼主于敬’,便当是尊卑所同。”

太子曰:“若如来通,则忠惠可以一名,孝慈不须别称。”

俭曰:“尊卑号称,不可悉同。爱敬之名,有时相次。忠惠之异,诚以圣旨,孝慈互举,窃有征据。《礼》云‘不胜丧比于不慈不孝’,此则其义。”⑥

太子的问题,集中在“敬”的施用是否具有超越尊卑等级的普遍性。王俭以敬为适用于一切人的普遍原则。太子于是反问,上对下若可称敬,子对父的“孝”与父对子的“慈”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换言之,父对子亦可称孝。太子为何对“敬”产生了质疑?据《南齐书》记载,太子是在“永明三年,于崇正殿讲《孝经》”。他的疑问,应当与《孝经》有关。推而言之,孝由爱敬之情构成,从日常经验来看,子女与父母之间有着贯通“下之奉上”“上之接下”的爱。相比之下,父母对子女很难有敬情。王俭若以敬为“尊卑所同”,父岂不是对子亦有敬?那么,孝就不再区分尊卑上下,父对子亦可称孝,所谓“孝慈不须别称”。对此,王俭答云“爱敬之名,有时相次”,正以《孝经》为例。他解释说,爱敬是一组并列的语词,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尊卑上下皆可用,故孝与慈在《曲礼》中就可以“互举”。

本文刊登于《人文杂志》202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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