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
发表于 2023年2月

中金公司:我们认为本次不动产私募投资试点首次设立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品类,是对于私募基金通过股权方式盘活不动产的引导和鼓励,同时在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合格投资人、基金运作(特别是杠杆要求)以及风险防范等领域提出独立监管要求。其中,中基协4号文第四条指出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方,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可有效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进行变相融资。往前看,我们认为中国丰沛的存量不动产和基础设施资产,以及持续上升的金融机构资产配置需求,有望使得不动产私募基金产品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我们认为试点不动产私募基金,并提供正式的审核框架,将有效地完善不动产资产管理链条,未来有望在一二级载体之间提供更好的接续。此外,不动产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将逐步推进中国不动产投资管理模式发展,是房地产新模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川财证券:此次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运行,在相关监管方面和企业的限制管理方面都为今后房地产相关基金的创新和设立奠定了良好基础,对整个基金市场与房地产租赁和购买市场都有积极影响。

本文刊登于《证券市场红周刊》2023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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