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腐败的主要类型与特征
作者 王立峰
发表于 2023年3月

【关键词】逃逸式腐败 提前辞职退休新型腐败 党员领导干部执纪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的2022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中,“逃逸式辞职”位列其一,这说明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所谓“逃逸式辞职”其实是一种腐败变种形式,也许称为“逃逸式腐败”更为恰当,是指某些公职人员,尤其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党政干部,以提前退休、立马辞职等方式来逃避监管,从而掩盖其公权私用、腐败犯罪的真实目的,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逃逸式腐败”作为一种新型腐败,并没有多么高明的手段,只不过利用了体制内与体制外之间的监管时间差,拉长腐败战线,企图蒙混过关,一走了之,逃避监管。鲁迅先生曾说过:“捣鬼有术,也有效,然而有限。所以,以此成大事者,古来无有。”无论腐败之术怎么变换形式,腐败分子都不可能逃遁到“法外之地”,“零容忍”是我们党对待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遏制腐败增量,进而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防范腐败的改头换面、“别出心裁”。

“逃逸式腐败”的主要类型

“逃逸式腐败”有别于正常的党政干部的退出机制,是一种带病离职的形态,提前退休或辞职只是行为人放出的烟雾弹,企图蒙混过关、安全着陆、逃避监管。实践中逃逸式腐败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不同,可表现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提前筑巢”,利用权力余温拓展商业版图,实现政商通吃的旋轉门。这类逃逸式腐败的当事人多为主管某一行业领域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广结人脉,在政商领域左右通吃、纵横捭阖。这类领导干部由于其官场经营多年,利用上下级之间的裙带关系,积极扶植自己的亲信,进而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把持着行业资源的政府审批、行政执法等实权部门。在时机成熟时,这些领导干部便华丽转身为商人。有的到关联公司控股;有的直接开设公司;有的扶植代理人作隐名股东等,其实是利用在任期间经营的权力圈子为其后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更有甚者,这些“红顶商人”能够直接垄断某一行业或领域,导致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加剧。这类官员及早逃离官场的动机多是急于发家致富、下海捞金。他们为官多年所积累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务影响力,使得他们更容易获悉政府内部信息、竞争对手商业资讯等,这类官员“下海”后将这些权力资源直接转化为私益。还有的领导干部积极安插亲信或选定“接班人”,在其离职后遥控公职人员为己服务,保证“权力过期但不作废”。

第二类为“洗钱套现”,利用从商名义进行洗白,实现贪腐黑金的合法化。这类提前隐退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期间通过大肆贪腐,积累大量的不义之财,但是慑于中央八项规定、四风建设等党规党纪的严格要求,不能明目张胆地“露富”,但又急于套现,平日里则表现为“两面人”,表面上艰苦朴素,背地里疯狂敛财。为了最终实现财富自由化,这些领导干部提前下海,从体制里面走到体制外面,希望通过借助正当的商业经营活动为幌子,实现变相洗钱的目的。例如,重庆市九龙坡区原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姜某某提前退休,姜某某提前上岸的背后其实是想着“套现洗白”的非法目的。姜某某在任职“一把手”期间,在工程承揽、施工纠纷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好处,收受巨额贿赂。他之所以提前退休,因为这样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把贪腐的黑金用于经营其成立的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中,达到黑金洗白的目的。

第三类为“平安着陆”,怕东窗事发,而一走了之,妄图实现人走“察”凉。这一类型逃逸式腐败有别于其他贪腐类逃逸,而是指那些“带病官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过程中,担心其违纪违法事实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而直接“封金挂印”,实则提前跑路。这些带病离岗离职的党政干部,平日里就活得提心吊胆、疑神疑鬼,“平日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他们企图通过提前解职来换取“安全上岸”,幻想着拍屁股走人后,旧账或可“一笔勾销”。例如,2022年,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江某某被查。2019年,58岁的江某某尚未到龄即主动辞职。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某某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其在任期间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怕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最终想通过逃逸方式实现软着陆。

第四类为“期权腐败”,权钱交易在任不收卸任收,放着长线钓大鱼。这种类型的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但不急于变现贪腐利益,而是双方商议待其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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