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的背后:为什么隐性腐败难以根治
作者 周少来
发表于 2023年3月

【关键词】“逃逸式”辞职 隐性腐败 新型腐败 监督制约

【中图分类号】D263 【文献标识码】A

“逃逸式”辞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利用政商“旋转门”捞好处,是隐形变异腐败的一种。2022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年度十大反腐热词,“逃逸式”辞职位列其中,值得人们进一步关注和深思。相对于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各种直接而赤裸的显性腐败,“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潜藏于公权私用的各种活动中,其形式更加隐形隐蔽、延时延期,危害和影响也更加扩散和持久。

“逃逸式”辞职从具体实施形式来说可以分为四种:一是逃避惩处,一些党员干部在职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妄图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二是期权变现,个别党员干部公权私用,为企业和个人谋取各种非法利益,但并未立即收取贿赂,而是辞职离职以后通过变现取利;三是变身洗钱,一些党员干部将获得的大量非法钱财匿藏于各处,辞职离职以后通过投入各种合法经营活动洗白非法所得;四是兼职取利,个别党员干部在职期间为相关企业谋取非法资源和好处,辞职离职以后到相关企业任职、兼职,获取前期投入的各种“报酬”。从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成本、腐败收益、腐败土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能够发现“逃逸式”辞职的特征和机理,进而对症下药、有效治理。

“逃逸式”辞职的腐败动机更加隐形隐蔽、腐败机会更加分散多样

腐败动机是腐败者的思想原点,是其主观意志活动。换句话说,腐败动机是腐败者有想腐败的主观意愿。不论是腐败者自身直接的腐败行为,还是腐败者默许其配偶、子女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收取钱财好处,都是腐败者的自主自愿活动。但腐败者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腐败,不仅取决于腐败者的腐败动机,还要看腐败机会、腐败成本、腐败收益的存在与否和大小。腐败机会越多,腐败成本越小,腐败收益越大,便会不断地刺激腐败者的腐败动机,甚至会使一些原本腐败动机并不强的党员干部在权力利益诱惑之下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因而可以说,腐败问题不仅是单纯的思想动机问题。腐败动机既是腐败行为的起点原因,也是腐败行为的结果效应,越容易得手的、越不容易被惩处的腐败行为,越可能激起更大的、更多的腐败动机。

在显性腐败中,直接而赤裸的权钱交易或权色交易,其腐败动机似乎一目了然,如果证据确凿或被人检举证实,对其的查处和惩治也相对容易。但在“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中,其腐败动机并不即刻显现、当时呈现,而是潜藏于似乎合理合法的各种“理由”之中。“逃逸式”辞职的理由可能有:因病早退、自谋职业、下海经商、志于学术、追求理想等。这就给管理组织审定其辞职离职理由带来很大的不便和挑战,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和可靠线索,便很难有正当依据来拒绝或推迟其辞职离职。这也是“逃逸式”辞职更加隐形隐蔽的原因所在。

腐败机会是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的时机。对于正直坚定的党员干部来说,并不存在腐败动机,也就无所谓腐败机会,甚至能够做到遇财不贪、坐怀不乱。但对于存在腐败动机的个别党员干部来说,腐败机会随时存在。腐败机会的大小和多少,取决于复杂的主客观因素。从客观因素来讲,一是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总有不够及时和不够周延之处,特别是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旧的制度和规则逐渐解体,新的制度和规则又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因而会出现一些漏洞和缝隙,给予腐败者以可乘之机。二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客观需要。因为政策和法规并不能覆盖和涵括所有现实情况和具体细节,所以需要给权力行使者留有一定的随机应变和自由裁量的范围和空间,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从主观因素来讲,一是腐败者主动寻找各種政策和制度的漏洞和缝隙,以期把现期权力牟利最大化。二是腐败者利用所掌握的权力“吃拿卡要”,甚至设租寻租,创造机会以便腐败。从主客观因素相结合来讲,各种公共权力的监督不力或缺位也会给腐败分子留有机会和漏洞。比如,对“一把手”的监督,如果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客观上的监督缺位就会给主观上的腐败机会留有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腐败机会是针对当期权力的显性腐败来说的。但对“逃逸式”辞职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来说,腐败收益的延期获得使得腐败机会更加分散化和多样化。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3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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