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要分清不同的会计主体
作者 刘娟
发表于 2023年4月

对于上市公司处于筹建期的子公司来说,由于还未投产,在当地银行看来贷款风险比较大,子公司没有银行授信一般很难从银行贷到款,此时集团公司会考虑让母公司或者银行贷款利率较低的其他子公司从银行贷款,再以投资形式注资到筹建期的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借款和资金使用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

在会计实务中,从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看,子公司收到关联企业的注资款,会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账户用于项目投建,由于借款利息未在子公司发生,个别财务报表账务上未进行借款利息资本化处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负担借款利息,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并未进行项目投建,不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其个别报表也不能将借款利息资本化。

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负担借款费用,筹建期的子公司资产支出及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基于合并报表实体理论,两者是同一个合并主体,整体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可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利息资本化处理,减少利息费用,增加在建工程等项目的资产。

利息资本化相关会计准则

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及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五条规定:借款利息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进行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为了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或者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另外准则中第六条还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涉及利息资本化的计算进行了规定:专门用于建设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借款的利息费用,在扣除尚未使用借款产生资金收益之后的金额用来确定可利息资本化的金额;而占用了非专门借款(即一般借款)用于建设或者生产符合相关资本化条件的企业,需要将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相应的资本化率,从而计算出资本化金额。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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