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公路部门会计核算变化分析
作者 张振远
发表于 2023年4月

目前在政府部门会计核算中,普遍采用的仍然是收付实现制,尽管能够直观地体现预算执行情况,但是却不能及时、清晰、全面地展现出资产负债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预算管理质量。公路部门作为事关民生的重要部门,加强会计核算、保证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在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分析探讨会计核算应当把握的关键性问题,能有效提高公路部门会计核算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公路部门会计核算的范围

公路用地。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但必须明确标识,且不能折旧。

公路构造物。公路构造物主要包括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这些都是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核算过程中,公路改扩建工程等后续支出纳入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核算,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纳入当期成本核算。

公路设施及设备。公路设施主要有警告标志和隔音屏障等,它们的存在是为了保证驾驶员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安全设备和公路有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使用寿命,需要仔细核算、分别折旧。照明设备和其他电气设备主要服务于公路的运行,需要单独的成本。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核算,应单独管理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新会计制度下公路部门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核算主体确定困难。自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出台后,公共道路基础设施已纳入国民经济核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公共道路基础设施的核算主体,指出负责运营和维护的单位应该是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主体。主要原因是公路的业务主体和管理主体不同,涉及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如果不厘清主体职责,就无法有效进行管理。

初始计量难以掌控。有些公共道路基础设施的竣工时间接近《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颁布的时间,这就导致了公共道路基础设施初始登记的差异。

本文刊登于《中国商人》202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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