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勒工名:秦国一统天下的制度保证
近段时间,秦兵马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公布多项取得的考古成果,解开了多个兵马俑的千古谜团。
秦兵马俑的制作流程是怎样的?质量是如何保证的?这与一项名为“物勒工名”的制度是分不开的。
物勒工名的流变
“物勒工名”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并在秦朝以后被古代中国历朝历代奉行了两千余年。这里的“物”指的是“官营手工业制造的器物”,“勒”为“雕刻”之义,“工名”则指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制作相应器物的工匠名号,所以,“物勒工名”就是官营手工业作坊让工匠在所制作器物上雕刻自身名号,从而方便进行质量监督,提高器物质量的制度手段。
在春秋及其以前的时代,“物勒工名”并未有考古实物出土,直到战国初期各国兴起变法浪潮,方才有考古实物出现。最早的物勒工名实物——一系列刻有铸造时间、铸造部门、工匠名字的“工师”戈,出土于河南新郑的郑韩故城,很可能是战国时期的韩国在申不害变法之后制造的一批“物勒工名”的兵器。韩国与魏国、赵国同属于春秋晋国裂变而来的三晋,而三晋也是春秋战国之际法家学派的源地,物勒工名应为法家主张并推行于战国变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真正让“物勒工名”制度得到严格推广的,也是法家变法运动得到最彻底执行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获得了一套相对于战国时期其余国家而言最为彻底的集权政体,与“物勒工名”制度配套的,还有七国之内最彻底的军功爵制、县制、编户赋税制度、统一的度量衡与土地私有制,这就使得秦国的“物勒工名”得以获得整个秦国的贯彻落实,制度配套的组合优势极大地促进了秦国国力的增强。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商鞅根据李悝的《法经》,结合秦国的情况制定《秦律》,物勒工名便是在这次立法活动中,成为了秦国的质量监督制度,在《秦律》的《工律》(手工業法)部分中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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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廉政瞭望》2023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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