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美国版权局曾收到一份视觉作品申请,申请人将作品描述为“由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审查员发现该作品不包含人类作者身份后拒绝了申请,经过一系列行政上诉,审查委员会最终还是因“没有人类创作贡献”判定该作品无法注册。
5年后的2023年2月,美国版权局再度审查了一项与AI生成图像相关的作品注册,这是一部由人工智能(AI)绘画应用Midjourney根据人类创作的文本生成的图画小说。而这次版权局判定,AI生成的单个图像不受版权保护,但这部小说可以注册版权。
随后,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则版权注册指南,其中明确指出,能够取得版权的作品始终需要人工输入/控制,且版权申请者必须披露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如今人类已在肯定AI惊人的智能进化程度上基本达成共识,但关于AI的“法律地位”仍存在很大争议。“新主体说”提出,可以从拟制自然人的角度赋予AI 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权利主体说”指出,虽然AI广泛运用于社会,并逐渐体现出自主性和社会化优势,应当享有权利,但应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有限法律人格说”则认为,AI本质是工具,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
现行的《著作权法》仍然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制度建构。即便在大模型的快速迭代下,AI已经可以生成与人类能力相媲美的作品,仍然不意味著在司法实践中AI享有法人地位,人类仍希望通过合理规范使其停留在“工具”的范畴。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只是,由于缺少足够的司法案例支撑,如何予以AI作品保护仍然处于争议地带。例如,对于人类作者干预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创作出的AI作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判定标准仍不清晰。就连我们本文中采访的两位专家,也在AI作品保护的权限上产生了分歧。
Yi:YiMagazine
L:刘洪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涉外律师学院副教授
F:樊晓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Q1
Yi:人们如今越来越高频地使用AI辅助设计、创作,在你看来,声明作品由AI生成仍是必要且可行的吗?
L:声明作品由AI生成仍然是可行的,这也是诚实守法的体现。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未实质参与创作活动的人不是作品的作者。其中,如果作品由AI自主生成,个人未实质参与创作,尤其应该声明;如果是利用AI机器生成的作品,为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作品传播秩序,建议声明告知;如果AI仅仅是发挥辅助工具作用,则不必声明。
F:首先,声明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认识作品价值。对于一些AI内容生成网站而言,它既有人创作的作品,也有AI创作的作品,做一些区分是很正常的,人类和AI做出来作品,权利属性都不一样。人的作品权属更明确,费用也会更高,而一般情况下,AI生成的作品会比较便宜。
其次,声明作品由AI生成有时候是出于商业上的考量。比如在“AI生成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AI内容生成网站已经告知作品是AI生成的,用户仍愿意花钱购买,那么这个行为相当于商品销售,不属于欺诈。而另一方面,其他用户用相同的关键字生成了跟AI内容生成网站作品类似的作品,买家亦无充分依据追究AI内容生成网站的责任。
Q2
Yi:当生成式AI系统的开发者与使用人不一致时,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便会存在一定争议。你如何看待这一争议地带?
L:目前关于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多发生在AI软件使用人与未经同意转载或传播AI生成作品的第三人之间,被告通常称其未经同意转载相关文章是因为AI生成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可见,当前关于AI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AI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二是由谁享有AI作品的著作 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将作者身份限于自然人,所以AI作品不能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法》的作品,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实践中,由于AI作品具有传统作品的外观,也能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具有传播价值,学界和司法机关倾向于应对这种利益实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