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进步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等相关文件发布后,科技工作者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为了更加高效地落实好这些文件精神,以及规范目前国内的技术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科技发展现状,多个服务中心需要组织、领导、管理和协调好相关科技咨询活动,其中包括工商组织和科技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院校以及一些企业单位积极组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在此过程中,合作双方应签订“四技”服务合同,避免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完善“四技”服务合同的订立与管理,为科技人员提供更广泛的科研咨询平台,最终为提高我国科技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一、“四技”服务合同的内涵
技术作为“四技”服务合同的主要核心,其涵盖的内容包括:开发、转让、咨询以及服务。
(一)开发
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是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系统为主要核心。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联合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以甲方对乙方进行研发并提供相关资金和报酬为核心的技术开发合同。而联合开发合同,是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为核心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明确条件为:1.有明确、具体的研究和技术发展目标;2.合同标的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草案;3.研发及其预期成果具备创新技术内容。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中小企业实验成果产业开发项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成套设备及检测设备、引进消化本领域设备(含语言系统)创新开发新项目的信息技术。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有一些在永久软件中复制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流程管理、专业管理人员制度、计算机辅助设计、集成生产系统等。这些项目涉及一般维护、改造、设计和设备变更。但仍然没有编程。
(二)转让
双方就专利、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和专有技术等相关事宜订立的转让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其发明专利权转让给支付相关价款的受让人的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一方(转让人、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人)应允许可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专利权,并由受让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的合同。秘密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双方使用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其建立标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成果。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非常广泛:可以是工业、农业、运输、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和经济各部门可以应用的技术成果,不受工业、专业和自然科学的限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下进行认定登记。申请确认登记在册的技术合同标的为技术秘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2.实用性高;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咨询
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就其技能和工作向客户提供专业建议的协议,客户必须为此付费。技术咨询合同最早出现于19 世纪末,最初此类合同仅涉及土木工程咨询服务。20世纪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作为技术服务合同的一类处理,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作为技术合同的单独一類处理。
(四)服务
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受托方)根据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具体技术问题而签订的合同。
服务合同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部件、国产化部件、专用机械和测量仪器、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产品结构的设计和改进;2.技术维护,包括技术方面要求的专项技术支持、新产品测试技术指导、其他工艺改进;3.检测分析服务,包括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检测分析,新产品、新材料的性能分析等,非标检测分析;4.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设计系统、计算机集成生产系统的销售、应用和技术指导;5.调试与技术指导6.具体技术项目信息的处理、分析和检索;7.农业生产前后的技术服务,包括与技术推广有关的技术服务,与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品种开发、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的技术服务;8.具体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9.特定基因在动植物细胞中的植入与重建;10.重大事故、定量技术鉴定或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