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路径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达,虚拟世界开放、宽松的氛围在给我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让诚信、责任问题显得越来越明显,导致电子商务纠纷、计算机犯罪等不断发生。在定罪或解决此类案件中,因为其全部行为活动基本上都是在互联网上,已不能单纯采用纸质证明方式进行确认。
1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概述
1.1电子数据现状及内涵
电子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数据形式,虽然出现时间还不是很长,但是在很多国家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了规范。联合国贸法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则将其定义成以电子、光学或类似技术发送、贮存、生成或接收的信息,并明确指出“若数据电文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获得的最佳数据,严禁以其是非原件而否决其视为证明的可接受性”[1]。因此,这为世界各国制定关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条款、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2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的分类
实证检验的判定原理课题大体经过以最好证明基础为主体原则、证明原理课题以相关性为核心、以可采性为核心3个步骤。而证明原理课题本身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课题,从国外立法经验来看,电子产品信息认证的原理基本上分为不法数据排除原理、最好证明原理、传言原理、专业观点原理、鉴证原理等。
2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理论设想
2.1适用非法数据排除规则
电子信息数据虽然可以从某种形态上表现为物证、书证,但是并不适用前款规定。建议调整为“收集实物证明不适合司法程序,或者重大妨碍司法公正的,必须给予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无法给予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对真实的证明进行排除。”这不仅仅包括书证、物证,而且将电子大数据等实物数据也包含其中,因此非法数据排除规则能够更广泛地适用于所有一般的数据类型。
2.2扩大数据原件范围
由于电子数据在大部分情形下都是由电子计算机通过储存消息而得来的打印产出物,原件即为“0”和“1”的电信号组合。因此,需要拓宽电子统计证明原件的适用范围。对不断地利用、依赖或采用某一打印机产出物形态的电子产品记录来说,其打印机产出物应纳入原件范畴内[2]。对信息内容统计量很大,而且可以求证其在正规经营活动,做出有合理科学证言价值的电子产品记载总结解释来说,其打印机产出物形态应归人原件范畴内,而不是只以储存在计算机中信息数据量很大的电子产品记载为原件:对依托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测量得到的大量电子产品信息数据,而且可以保障电子计算机的安全可靠的情形下,则不以电信组合为原件,而应直接将电子产品数据纳入原件范畴内;对已删改的信息内容,若采用法定的手段来修复,则修复的电子产品资料仍应视作原件。
2.3实现各类信息相互印证
对于单个的证明材料,尽管其价值自身是合乎逻辑的,以及资料提供商的身份不可争议,也不能以其自身价值来判断其内容是否真实。因此,在只有一个电子信息资料的情况下,就显然不能利用其信息或电文的价值自身来当作确认自己真伪性的根据,否则就是违反了逻辑。不过,计算机内容是一个具有联系的系统,且其中包括许多信息与资料,可通过研究电子信息数据的附属元数据、反映文档生成环境的材料痕迹和反映文档生成环境的系统环境信息,以确定上述数据是否能够互相证实,是否能够一起对这些数据由文档内容的准确性进行充分证实。
2.4固化电子数据
由于电子数据易遭毁坏和他人篡改的特性,在获得了电子数据之后应该尽快地将其转换成书证,并编制检查笔录,以确保所获得的数据信息有效。例如,将网络上的交易信息或聊天记录等在打印后签名确认,從而形成了依法提取的电子书证,可以更有效地避免信息被他人修改或损毁,以及造成资料灭失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