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已答与未答
作者 罗翔
发表于 2023年6月
图/视觉中国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这个解释回答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的问题,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践行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罪刑相当原则的公正性,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公平性。

罪刑法定的明确性

在有关性侵犯罪的刑法条文中,存在着一些模糊性条款,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情节恶劣”,无论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第236条之一规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还是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都有情节恶劣的表述。比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模糊性的规定,实在是因为人性的恶劣没有止境,列举式的规定往往无法穷尽人性的幽暗。然而,模糊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往往导致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明确性要求的消解,也导致不同地方同案异罚。比如,司法实践中生父奸淫幼女是否一律属于情节恶劣?有的地方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有的地方却在十年以下量刑,追诉时效也有天壤之别。比如西北某地的霍某某性侵幼女案,霍某某从孩子9岁时实施暴行,长达十年,霍某某最后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但是同时期华东地区的一个类似案件,13岁女孩被生父李某侵害九年,最后李某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所以这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八种情节属于情节恶劣,其中就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我也收到一些同學的来信,反映自己受过生父的侵犯,但是母亲不敢报警,一是害怕家庭的经济支柱倒下,另外也害怕父亲坐牢会影响孩子的前途,令人唏嘘不已。当然,在生父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如果母亲在案发时亲眼目睹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在法律逻辑上这符合强奸罪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但是在经验上是否应该处理,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当然,对于某些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司法解释也采取了求同存异的智慧处理,留待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比如性侵导致被害人怀孕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恶劣主要考虑的行为的主观恶性,而非客观方面的后果,所以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进行普遍性的规定,只是认为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属于情节恶劣。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这种兜底条款,给司法实践一定的能动空间。

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的明确规定也部分解决了不少性侵陈年旧案的追诉时效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普通型强奸罪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但如果属于情节恶劣的强奸罪,追诉时效可到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仍然认为有必要追诉,还可以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式进行无限期的追诉。另外,猥亵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按照刑法规定,其追诉时效为十年。但如果属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其最高刑可达十五年,那么其追诉时效也可达十五年。比如,采取进入式的猥亵方式猥亵儿童,或者在猥亵过程中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或者制作并传播猥亵视频等等,其追诉时效都为十五年,如果在这十五年内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则适用追诉时效中断规定,性侵犯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十五年。

另外一个模糊性问题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这个罪是2021年规定的新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学老师和15岁的女生“自愿”发生关系,看似自愿,但是背后是利用信任地位的性剥削,打着爱情之名玩弄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所以女生的同意无效。这个罪的本质是性剥削,17岁的大一新生张三到15岁的高中生李四家辅导数学,两人恋爱发生关系。张三是否构成这个犯罪呢?司法实践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次司法解释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本文刊登于《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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