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作者:[美]苏成捷
译者:谢美裕 尤陈俊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年5月
定价:98元
有清一代,给人的感觉特别充满清教徒气息,城里不准卖淫嫖娼,乡下立了很多贞节牌坊。这是不是因为满清统治者道德标准特别高,接受了晚明因为骄奢淫逸而亡国的教训,而且也想借此“讨好”旧朝知识阶层——他们对于晚明奢靡之风特别痛心疾首,一想起“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便嗟恨不已?
在美国汉学家苏成捷看来,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在其《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中,苏成捷给出了一个颇为符合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式的解读,那就是清代对性道德的标榜,在传统的对父权和夫权秩序捍卫的同时,更主要是着眼于对以巨量小农户为主的社会秩序的稳固。
雍正一朝的“开豁贱民”,即将下九流的贱籍之民从“国民待遇”层面扶正,常为史家所津津乐道,褒奖者认为这意味着历史进步,人不再分三六九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贬低者则认为对贱民的各种隐形歧视依然存在,公平社会的目标远未实现。
在苏成捷看来,这种围绕“进步”与否的叙事可能会使议题失焦,而误读了雍正的本心。他“开豁贱民”一方面是顺应现实的顺势而为,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贱籍之民与良民之间的区隔越来越趋于泯灭;另一方面则是想在收紧道德空间的同时扩大法律管制空间。中国自古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涉及性的领域,就表现为巨室大户人家的主人对奴婢有奸淫之行,一般也不会问罪。而在光谱的另一端,针对贱籍之民,尤其是有官娼之声的乐户人家的性行为,相对良民而言管制也比较宽松。
而随着贱籍的取消,到来的至少表面上的法律待遇一体化,使得上层和底层的法外之“性”的空间都大为缩小。这一方面是延续清朝开国以来对巨家大族豪强势力的打击,进一步削减其包括性特权在内的各种特权;另一方面也令小民无所遁形,几乎所有的小民在“广风化”的大义下都被纳入法律管制的范围。这在苏成捷看来既是法律的齐平化,也是法律的小农化,适应的是有清一代随着人口和种植面积扩张而形成的巨型前现代小农社会。
不过,上层建筑在适应经济基础的同时从来不是无所作为的,总是想反作用于社会现实。这种道德空间的收紧和施法范围的扩大,叠加人口总量扩大和男女比例失调,无形中加大了小农社会的性张力。虽然雍正从来没有公然提出禁绝卖淫嫖娼,但随着乐户等贱籍的取消,官娼既无,私娼亦无生存空间,因为在一个齐平化的小农社会里,任何家庭之外的性行为都会被视为需要法办的“犯奸”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