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戏曲 保护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J8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传统戏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极为密切。自2008年以来,昆曲、粤剧、京剧等传统戏曲样式陆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6年至2021年,我国还相继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传统戏剧”类别共有473项,不计地域、流派等因素造成的重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曲项目亦超过200项,是“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的主体。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进入各级“非遗名录”的众多传统戏曲剧种所依托的演艺团体,仅少数保留国家事业单位属性,大多均为文化企业。换言之,这些已经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戏曲样式,在社会分工中很大程度上又被视为一般艺术创作部类,和所有艺术部门一样承担艺术创作实践职能,进行一般艺术生产,并接受相同管理。于是,同一艺术形式便同时具有了非遗和艺术商品两个不同的属性和生态指向,其生存状态难免出现冲突。同时,传统戏曲自身也面临着进入非遗以后的产品转化与项目创新等“现代化”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充分回答,实际冲突也未获有效解决。对此,无论理论抑或实践,均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正确看待作为遗产的传统戏曲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戏曲和所有艺术样式一样,均属于精神活动,但两者在社会功能、生态指向以及作品形态等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区别。正视这些区别,才能更好地破解传统戏曲面临的现实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公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出了经典界定:“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可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戏曲在具备艺术形式的同时,也有着不同于一般艺术实践的特性。
其一,承载的社会功能不同。反映生活并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是艺术形态的基本功能。具体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戏曲,其主要价值不在于继续承担反映今天生活的责任,而在于其曾经反映的生活因为其反映而得到保留。它所满足的是人们对于传统文化的求知欲望,以及对先民的同情需求,即满足人们对于民族血脉和文化传统延续的情感诉求。著名学者浦江清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就认识到:“搬演古事,演传奇、传说或历史剧,则中国剧艺进步。中国剧的艺术使古人的生活举动都理想化了,美化了。”“我看了外国戏,反倒认识中国剧在世界的地位。”①钱穆先生也认为,要了解中国人生,亦该去看看中国的平剧。②显然,中国作为历史和世界中的文化社区,传统戏曲就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之一。
其二,生态指向不同。艺术实践是一个表达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达形式的特点,在于“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任何一个非遗戏曲样式的表达形态都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通过口头相传构建起来的,有着完整而严密的准则和价值系统,且已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传统。作为艺术样式个体的某一戏曲剧种,如昆曲、京剧或粤剧,都已经完成了一次自我发展完善的实践。但辩证法告诉我们,进一步发展,必然进入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这就意味着对以往自身系统的破坏。对于文化样式个体而言,其破坏的对象,实质上就是已经建立的文化价值体系。这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非遗代表作的生态指向在于维护这种传统形态的稳定性,而一般艺术样式则更注重对固有模式的突破以探求未知领域,其中的差异显而易见。
其三,终端产品不同。艺术活动的结果是文化艺术产品。戏曲作为表演艺术,其最终产品形式必然呈现为舞台演出。在实践中,企业的一般艺术实践部门往往依靠演出营利而生存,走向商业化在所难免。生产活动要求产品转化为商品,以其使用价值换取价值,惟其使用价值最大化,才能保证商品利润最大化。因此,创作过程必然会因买方需求而随时变化,这也促使艺术创作不断探索新的表达形式以满足环境要求。这種变化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一定程度上甚至成为艺术创作发展本身的魅力。与之相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戏曲样式更注重对其所承载的传统文化信息的传播和表达,尤须强调其宏观文化属性。所以非遗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限定性和确定性,即符合文化传承的要求,不能随购买者的需求而随意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