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治理“微腐败”的经验
作者 李宪堂
发表于 2023年6月

【关键词】腐败 廉政政治生态 微腐败

【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在以“权力支配社会”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里,吏治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治乱和安危,“防腐”与“反腐”因之成为王朝政治的主要内容。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就如何治理腐败和“微腐败”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探讨,并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鉴戒。

把好入口关,严格官员的选拔和任用

吏治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官员素质的高低,因而历代统治者都重视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在官吏的选拔上,诸子百家都主张举贤任能,把任用贤才看作是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例如,孔子主张“学而优则仕”,明确地把“学优”定为从政的条件;孟子认为“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才可能“闲暇无事”;墨子强调“以尚贤使能为政”;韩非子则主张官员的任用必须通过基层的历练,政府应该把具有基层实践经验的能者选拔到各级岗位上,即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

关于选拔官吏的方式,秦朝以军功制取代了世卿世禄制,第一次以制度的方式打开了社会底层身份上升的渠道;秦统一六国后,还实行了保举制,即由主管官员举任其下级和属员。两汉时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察举制,官员的选任通过地方长官举荐的方式进行。唐以后则实行科举制,即以公开考试的形式选拔人才。无论哪种制度,都必须以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故而明代邱峻认为吏治的首要之务即“清入仕之路,公铨选之法”。

为了防止选举和任用官员过程中的营私舞弊行为,历代都采取了相应的制度措施。秦朝规定,官吏若犯罪,其举荐者要被以同样的罪名处置;汉代建立了官吏试用制度,期限为一年,发给半俸,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后正式录用,若试用者在正式录用之后有贪赃枉法等行为,要以“任人不善”“所举非人”等罪名追究其上级主管官员、举荐者或座师的连带责任。为了防止官员以家族裙带关系假公济私,汉代还建立了籍贯及亲属回避制度。这种制度行之有效,为以后历代所借鉴,如唐代规定地方官员回避本籍和邻近州县,有直系血缘关系及师生关系者,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为官。宋代将回避关系扩大到五服以内的家族成员和所有姻亲,并规定官员不得在任职州县“典买旧宅”,退休后不得在曾任职过的州县“寄居”。明代将本籍回避范围扩大到一省,洪武年间规定除京官外,所有地方官员实行南北更调。

治理权力运行环境,营造良性政治生态

“微腐败”是权力寻租的一种毛细血管状态,治理“微腐败”的根本手段是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在任何时代,结党营私都是社会政治中的痼疾,也是滋生种种腐败、“微腐败”现象的渊薮。

《尚书·洪范》最早提出了朋党的危害,强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孔子强调“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论语·卫灵公》);韩非子把朋党之害提到了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认为在统治集团内部一旦陷入朋党纷争,就会导致国家灭亡:“大臣两重,父兄众强,内党外援以争事势者,可亡也”“大臣专制,树羁旅以为党,数割地以待交者,可亡也”。(《韩非子·亡徵》)韩非子专门探讨了对付朋党的各种“潜御之术”,如“设谏(间)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渐更以离通比,下约以侵其上”“罚比周而赏异,诛毋谒而罪同”等。历代统治者都把“散朋党”作为治国的要务,如《大清律》把“结交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这种看似合情合理的结纳行为列入严惩的律例。

本文刊登于《人民论坛》2023年11期
龙源期刊网正版版权
更多文章来自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