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宋代 廉政 反腐肃贪 防贪治贪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贪污腐败是中国历朝历代都难以根除的一个社会毒瘤,两宋亦是如此。但从宋代的廉政制度建设及其实践来看,其反腐肃贪、倡廉兴廉的措施不仅严密、成效显著、特色鲜明,而且具有治贪崇廉、戒贪劝廉的积极意义。
反贪倡廉的严密措施
宋代针对当时贪污受贿、行贿索贿、苞苴馈送、违法经商、搜刮“羡余”等贪腐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的严密措施。
其一,强化法律管制。宋代君臣认为,贪贿不仁、违法不刑等为历代亡国之因;而仁以合众、刑以惩奸,则为治国之道;“自古亂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此势之然也”。打击贪渎,惩治赃污,更要以法律为准绳,“正刑法,则有罪者必诛矣”。因此,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即令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数月后,《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就制定完成,随即诏行各地,成为宋代反贪倡廉的主要律条,其后历朝多有完善,“严政条以核名实,惩吏奸以明赏罚”。《诫告贪污诏》与《诸仓丐取法》等多类反贪法律颁行,更是不断强化了以法治贪。
其二,严格监察法制。宋代不仅设置了许多监察官吏的机构或专责监察职能的官吏,而且制定了一整套监察各级官吏的措施。宋代中央专门设有御史台和谏院负责监察事务,御史台“掌监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御史甚至可以“风闻”言事,即使纯属捕风捉影,也不承担诬告责任,可算合法监督。御史台下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履行监察和言事之责。其中察院设“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核,小事则举正”。①在地方路州县与保管国家财物的重要场所仓库场务等地,宋代还专设“监当官”等,负有刺举、纠察、弹劾之责。宋代在监察方式等方面也日趋完善:一设“周防法”,以利官员能够相互监督;二制越诉法,以利民众有效监督官员;三定连坐法,以利知情人依法监察官员的违法乱纪。
其三,完善审计体制。宋代通过完善审计督察体制,以其作为对国家财政、税收、仓储等经济事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专门制度,成为国家经济运行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时政治体制中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与考课的一个重要手段。宋代实行财物管理与审计监督一体化,进一步发挥了审计对财税、仓储等经济活动直接性、经常性监督的优势,在实践上的监督作用积极有效。
其四,确立俸禄规制。根据宋代官制及其俸禄水平的变化,其禄制大体可分为北宋前期、中期、后期与南宋四个阶段。宋初实行按官品发放俸禄的定制,北宋中期推行《嘉祐禄制》,后期则按《元丰寄禄格制》,南宋可谓杂糅北宋不同时期俸禄制的混合体。两宋官员的俸禄水平相对平稳,且呈上升趋势。宋代官员的俸禄水平大致处于中国历朝的中上等水平,从而为其能够忠于职守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其五,推行考课条制。宋代仿中国古代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之“六廉”考核标准的同时,先后颁定了《嘉祐考绩新书》《元丰考课令》《考校知县县令课法》等,通过磨勘制,对官员实行考课法。自太宗始,宋代设磨勘京朝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自是考绩之司,各有条制矣”。规定任官,登记考任内政绩、守法、过失等情况,不得遗漏,候任满赴所隶铨曹磨勘,以此决定官员的奖罚升黜,直接与官员俸禄、品第等相联系。考核标准规定:“公勤廉干、文武可取、利益于国、惠及于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而贪、漫公不治、赃状未露、滥声颇彰者为下。

